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10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 6 -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十六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所称\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布的关于公共财物管理的各项规定。
- 7 -
第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依照?党12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所欠公款予以追还。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8 -
第十九条 私存私放公款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9 -
第二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七项所称\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是指以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等方式。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八项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资金。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节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第二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四条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以下简称?追究办法?)等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