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读本-习题集 1000道(2)

2019-05-24 17:17

单选题:

216、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完全状态和管理 上

的缺陷。

217、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给危险物品 的

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18、根据系统安全法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19、本质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优先策略。

220、事故预防原理就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

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221、反复发生的同种类事故,不一定造成相同的损失。

222、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遵循组织设计的原则,

与规模、生产过程的危险性相适应,以保证实现安全管理的目标。

223、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 生

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224、实现设备安全的最根本的途径是设备的本质安全化。 225、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226、安全预评价实际上就是在项目建设前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

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227、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8、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229、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是本单位 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30、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231、上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 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232、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

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 的能力。

23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 考

核要求。

23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的承担机构是生 产

经营单位。

235、从业人员享有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 用

品的权利。

236、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237、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

作应负的责任。

238、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39、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发展生产必须建立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

全的基础上。

240、“预防为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预防的办法,主动控制或根除生产经营活动 下

的不安全因素,减少或者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24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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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重视和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24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244、“安全第一”的含义是:在处理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上,把安全放在首位,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245、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246、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4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4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49、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50、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

的从业人员人数。

2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

考核要求。

25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2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5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的承担机构是生产

经营单位。

255、从业人员享有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

用品的权利。

25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应负的责任。

25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58、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5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

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6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61、《安全生产法》规定,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62、对

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263、《安全生产法》第 41 条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64、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265、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

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66、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

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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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

的,至少配备 5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8、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时,应当在 30 分钟内向安全生 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26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

27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271、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72、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

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备案。

27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

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274、在隐患排除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

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275、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27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277、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是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

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27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 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79、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 4 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或者需要 4 至 6 日且

停产停业方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 28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应当保存 2 年以上。

281、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

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282、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

28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对承包、单位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

28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285、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28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87、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 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复查。

28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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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90、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9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9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

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9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

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9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9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29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97、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29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定。

29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

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300、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

产费用管理制度,请于每年 3 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 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0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

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302、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的防治

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303、“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0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0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07、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308、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

并建立采购档案。

309、不属于禁止行为的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10、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3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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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31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31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31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

31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1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

专款专用。

322、安全生产工作中,在委以责任的同时必须授以自主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权利,使职权和

责任保持一致,才能保证工作正常的进行,这属于责权对等原则。

323、安全管理部门的每一个职务都有一定的人员来担任,组织设计必须确保每项具体的工

作内容都落实到相应职位,即事事有人做,人人有其责,这属于因事与因人设置相结 合的原则。

324、安全管理组织内部的分工越是细致深入,实施统一指挥原则,对于保证组织目标实现

的作用就是越重要。

3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它属于协

调机构。

326、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327、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地方政策法规和政府规定的要求。 328、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其内容条目的先后顺序力求与操作顺序一致。 329、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培训。 330、带薪年假制度不属于事故预防与控制的手段。

331、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属于安全知识教育。 332、安全意识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属于安全态度教育。 333、危险预知训练、紧急状态事故处理训练属于安全知识教育。

334、讲授式安全培训方式具有科学性、思想性、计划性、系统性和逻辑性的特点,用以丰

富安全知识,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335、广告式安全培训方式,它以精炼的语言、醒目的方式,展现安全生产的优越性或对有

关安全的特殊问题提供信息,予以劝告或指导。

336、安全生产三级安全教育指厂级、车间和班组安全教育。

337、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及带班师傅对新进人员进行的“传、帮、带”属于班组安全教育。 338、“复工”安全教育,是指对离开操作岗位 6 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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