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合伙协议(2)

2019-05-26 18:32

决权的放弃,中止期间通知送达的方式、地点、工作交接安排等。 第六章 解散和 清算

第四十四 条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合伙人以 上同意终止并达成书面协议;

(三)合伙所的流动资金已不足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四)本所连续年 亏损且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五)因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

(六)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而不能继续开展业务;

(七)因法律变化或其他在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 条 前款规定的情况出现后,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 算。清算小组对合伙财产、本所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理。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参加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 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范围内可代表本所,清算费从本所清算时拥有的财 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七 条 本所清算时,对剩余合伙积累财产的分配,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约 定执行;无特别约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四十八 条 本所的对外债务,合伙人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无特别约 定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债务,按合伙人在积累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分担。 合伙人未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对外负债,视为该合伙人个人债务。 第四十九条 清 算小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理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本所发生清算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本 所所欠的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二)本 所所欠的税费、罚款; (三)本 所所欠的律协会费; (四)本 所所欠的债务; (五)返 还合伙人的出资。

对其他剩余财产,原则由合伙人按比例分割。

第五十一 条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按 比例承担。

第五十二 条 本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本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 条 合伙人本人留在本所内未提取的分红或其他收入,本所在清算时, 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归还给该合伙人,但该合伙人应承担该款项所应交纳的税项。

第五十四 条 事务所解散后,应按规定申报及办理注销登记。财务账簿、业务档 案、印章等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争议的 解决

第五十五 条 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任何争议应依据本协议规

定的程序解决。

第五十六 条 在出现任何争议时,有关合伙人应首先要求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 议解决其争议。

第五十七 条 在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无法解决上述争议时,合伙人可以请求 律师主管部门或直接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第五十八 条 由于某个或某几个合伙人违约,造成本所合伙协议和合伙章程及其 附件等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造成本所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 条 在合伙人争议解决之前,本协议其他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八章 其他条款

第六十条 本合伙协议履行期为 年。期满前六个月,任何合伙人均可提出顺延的要求,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继续履行。

第六十一 条 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二 条 本协议的修正案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第六十三 条 本协议中的“以上”“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 在内。

第六十四 条 本协议自创始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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