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问题分析(2)

2019-05-26 18:52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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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人可不依其协议所确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而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款。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中并无关于参与权的规定,但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保险法(修改建议稿)》第50条第3款中作出规定:“未经保险人参与,被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承认赔偿责任或者与其达成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核定保险赔偿责任。”类似的,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93条规定:“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未经其参与者,不受拘束。”这里所说的“不受拘束”,即其承认、和解或赔偿,对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不必依其所约定的责任范围负担赔偿的义务。可见,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使保险人可以较早地调查索赔,以免搜集证据变得困难,并可以采取措施防范未来的责任。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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