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理业务的涵义和内容以及作用
3.1保理业务的涵义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是指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协议,转让其对应收账款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义务,并收取一定对价的过程。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可见,保理是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方式,其同单纯的融资或收账管理是有区别的。 3.2保理业务的内容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年资金的周转。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非买断型)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预付的现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这种保理方式在我国较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将销售合同完全买断,并承担全部的收款风险。
明保理是指保理商和供应商需要将销售合同被转让的情况通知购货商,并签订保理商、供货商、购货商之间的三方合同。暗保理是指供应商为了避免让客户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债券转让情况通知给客户,货款到期时仍有销售商出面催款,再向银行偿还借款。
折扣保理又称融资保理,即在销售合同到期前,保理商将剩余未收款部分先预付给销售商,一般不超过全部合同额的70%~90%.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并不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赊销到期时才支付,届时不管货款是否收到,保理商都必须向销售商支付货款。
3.3保理业务的作用
应收账款保理对于企业而言,其理财作用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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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成本融资功能,加快资金周转。保理业务的成本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银行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的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客户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例如,中国的电信设备生产厂家,由于电信运营商强大的市场地位和电信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其销售合同的平均收款期一般在12—14个月,(账期一般是1—4—4—1,即签约预付10%,货到付40%,验收付40%,尾款一年后支付),但其采购账期一般不会超过3个月。这样,就至少存在9—11个月的流动资金缺口,会对电信设备厂家形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但如果电信设备厂家合理利用应收账款保理,提前将剩余80%—90%货款收回,将会大大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减轻短期资金压力,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
(2)减轻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负担。推行保理业务是市场分工思想的运用,而面对市场的竞争激烈,企业可以把应收账款让与专门的保理商进行管理,使企业从应收账款的管理之中解脱出来,由专门的保利公司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他们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运行机制,会详细的对销售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建立一套有效的收款政策,及时收后回账款,使企业家减轻财务负担,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3)减少坏账损失、降低经营风险。企业只要有应收账款就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以往应收账款的风险都是有企业自行承担,而采用应收账款的保理后,一方面,可提供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帮助企业降低其客户违约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坏账发生的可能性,有效地控制坏账风险。
(4)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与货币资金进行置换。企业通过出售应收账款,将流动性及较弱的应收帐款置换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货币资金,增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4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1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
中国银行在1993年率先申请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为其正式会员至今,国内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民生银行也陆续加入到了国际保理业的队伍中。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在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同时,国内保理业务所蕴涵的巨大市场潜力正有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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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认识和发掘。2003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正式向社会推出国内保理业务,从而成为国内首家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国内保理业务的中资银行。作为试点,建行上海市分行为客户累计提供了近6亿元人民币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且到期应收账款已全部按时回收,无一逾期或发生争议。建行推出的国内保理业务,包括服务保理、隐蔽保理、有追索综合保理、到期保理、封闭保理和全保理。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已经普遍列入了各银行的业务范围。
新华网上海2011年4月7日电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家委员会第一届年会7日在上海举行。同时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业务规范》,截止2009年末,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为250亿美元,国内保理业务量为5709亿元,国内保理业务量同比增长113%。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家委员会发布统计显示,2010年二季度,国内27家商业银行累计叙作国际保理业务106.57亿美元,其中出口保理业务94.15亿美元,进口保理业务12.42亿美元,国内保理业务量为2440.79亿人民币,买方保理业务为1370.39亿。
近两年,我国保理业务正以成倍的增长。在保理业务量不断扩大的同时,保理业务的保理范围也在逐渐发生变化。今年4月底,首都银行独立保理系统正式上线。保理业务是首都银行力推的重点战略产品,此次首都银行重金打造独立的专业国际国内保理系统,根本宗旨就是以此为硬件依托,借助强有力的“基础设施”系统,将“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灵活性”的宗旨最大化地表现。
与此同时,为保障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控制融资风险,工行在新管理办法中对防范控制保理业务风险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对保理业务实行融资额度控制并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对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银行做担保付款时,要按确认的保理额度与已收回应收账款的差额部分提取100%的专项准备;销售商提供付款担保的,银行按确认的保理额度提取1%的普通准备。
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创新业务,近30年来在欧洲、北美及亚太地区得到迅猛发展。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引入保理业务,发展很快,但总体规模偏小,人们对保理业务依然感到陌生。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随着我国入世后承诺的金融市场开放的日益临近,正确认识和恰当地运用保理业务,对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环境以及参与国际资本运作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2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尽管保理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但与我国逐年增长的对外贸易规模和企业庞大的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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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数额相比,无论是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都明显太微小和单薄,说明我国保理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但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纵观制约保理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时间上起步晚,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
从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展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国内加入FCI并能够从事保理业务的银行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性银行。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和企业对保理业务仍然闻所未闻,以致我国对保理业务缺乏法律化和政策化的规定。2000年4月份,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向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10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这是我国最早的一笔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我国社会信用的普遍缺失使银行承担很大的信用风险。
虽然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已被呼吁多年,许多部门也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但许多银行都指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据商务部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具体来讲,而保理业务能否正常进行将取决于保理商对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的控制。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开信息难以取得,银行无法对除自己客户以外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这种状况不仅使国内银行无法像国外保理商那样全部或大量收购其客户应收账款,也使银行仅能在少数情况下提供坏账担保服务。
第三,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手段的有效性严重不足。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一般运用追偿、行使抵押权和诉诸法律等手段保护债权,但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约束,上述手段的运用效果不佳。比如抵押权的行使涉及很多部门,即使取得了抵押权,往往也不易变现或变现成本很高。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依然无法避免。从2000年起,在调查涉及的75家样本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中,其中90%依法进行了诉讼。虽然法律保全了债权,但往往也只是账面债权,债务企业的财产已被转移,金融债权实际上被悬空。
第四,间接融资体系的制度缺陷导致效率低下。所有制单一造成银行业缺乏竞争,再加上银行授信集中管理和内部激励不足,形成了银行内部普遍缺乏活力和动力的局面。由于我国银行大约90%以上的股权属于国有,直接导致了银行业外部竞争压力和内在发展动力的严重不足,银行业跟不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终身责任制和零风险又使得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惜贷”和“慎贷”,基层信贷经理对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性不高。贷款权的高度集中与中小企业贷款户多、面广、相对分散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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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
第五,没有形成再保险机制。对于无追索权保理,由于银行无法向销售者追回货款,当债务人违约时,银行要承担100%的坏账担保损失。国外的保理商为降低自身风险,一般会对一定比例的保理额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以降低和分散风险。我国目前,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出口担保外,还没有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愿意对无追索权保理进行再担保。
第六,银行和企业对保理认识不够,重视不够,观念没有及时更新。
第七,银行目标客户错位。我国银行一般将市场定位在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忽略了众多中小企业的需求,按照国际惯例,对保理需求最强烈的是中小企业。
5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对策研究及前景展望
5.1加大保理业务的宣传力度,发挥保理业务的优势
目前,我国银行对企业间的保理业务只提供单一的结算服务,事实上发挥不了经济核心的作用。国内银行应转变经营观念,逐步树立风险经营理念,进行科学的决策定位。而且由于长期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我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企业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因此,各方应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开办企业培训班、上门宣传讲解、实施尝试期试用优惠费率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了解保理业务、选择保理业务,以发挥保理业务的优势作用,使保理业务这个新型的融资工具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5.2建立健全有关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去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节。当前,我国有关保理方面的立法仍属空白,也缺乏严谨的操作规程指导实践,极大地影响了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国外有经验的保理商进入国内市场。因此,我国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参考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吸收发达国家对保理的判例和经验,为保理发展建立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以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尽快制定、修订或完善包括金融法规、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担保法、会计法规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转让、保理商及其与第三者的权利冲突,债务人抗辩与反索、清盘与破产等事项的具体解决办法,以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形成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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