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环保要求(6)

2019-06-11 11:51

见附录B及标准正文中3.7节 A.7.2油烟排放浓度计算公式 c测=c溶液×V/1000×V0

式中:c测--油烟排放浓度(mg/m3); c溶液--滤筒清洗液油烟浓度(mg/L); V--滤筒清洗液稀释定容体积(ml);

V0--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采样体积(m3),其计算方法以参考GB/T16157-1996。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测量精度:士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100摄氏度 油烟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士0.05mm

滤简直径17.00土0.05mm 电源电压:220V。

附录C (标准的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然后测定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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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标准要求(DGJ 08-110-2004)

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会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上海市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研究》的课题基础上编制完成。

本规程为落实《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实施,使饮食业的污染控制在设计阶段就落实到位,为饮食业主提供污染防治方法和手段,同时为环境保护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总体设计;4 单体设计;5 油烟净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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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空调设计;6 排水设计;7 噪声及振动控制;8 固体废物控制。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在制定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和关心,得到有关单位和专家的大力支持,本规程积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和经验,经过多次反复的修改和充实,形成本稿。在此向支持和帮助本规程制定的各单位和专家表示感谢。限于经验和水平,本规程尚存在一些不足。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钦州路508号,邮政编码:200233),以使本规程逐步趋于完善。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昊元净之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方翠贞 曾一雄 包子翰 朱菀中 姚焕清 蔡治平 李 磊 肖 青 王 芸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00四年九月

1总则

1.0.1 为适应本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提高饮食业环境保护水平,规范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使饮食业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在现有房屋内开办的饮食单位。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饮食业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同时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4 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饮食业 catering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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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 2.0.2 饮食单位 catering unit 从事饮食业经营服务的场所。 2.0.3 油烟 cooking fume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2.0.4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规程指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托等建筑及人员活动场所。

2.0.5独立饮食建筑 detached food building 仅设有饮食业的建筑。 2.0.6保护建筑 protected building 受国家或本市保护的优秀历史建筑。 2.0.7饮食广场 food square

指在某一区域内,由众多的饮食单位组成的饮食建筑群。 2.0.8 风管 air duct

用于输送空气、油烟气的金属管道。 2.0.9井道 air shaft

用建筑材料制成的用于设置风管的土建管道。 2.0.10主朝向first direction

指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起居室、卧室)外门窗的朝向。 2.0.11次朝向second direction

指居住建筑中非居住空间(卫生间、厨房等)外门窗的朝向。

3总体设计

3.1 选 址

3.1.1 饮食单位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饮食卫生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3.1.2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新建住宅楼内严禁设置饮食单位;既有住宅楼内严禁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

3.1.3 饮食单位宜集中设置。成片开发地区内,规划配套的饮食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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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3.1.4 展览馆、博物馆、博览馆、图书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

3.2总平面布置

3.2.1 商住楼内新建饮食单位出入口必须独立设置。 3.2.2 商务楼内饮食单位出入口宜独立设置。

3.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单位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独立饮食建筑与住宅建筑主朝向面的间距不应小于9m,次朝向面不应小于6m; 2 裙房内饮食单位与本楼的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其厨房与住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m;

3 饮食单位的厨房和医院的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间距不应小于9m。 3.2.4 设有饮食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文件要求确定。

4单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饮食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和厨房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4.1.2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m2;其厨房净高不应小于3m。

4.1.3 饮食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与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宜小于15m。 4.1.4 饮食单位应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1 送排风机;

2 油烟净化设备(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单位); 3 隔油设施(产生含油废水的饮食单位); 4 固体废弃物堆放地; 5 专用井道或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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