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民法复习题(3)

2019-06-17 10:09

定购合同

C、供应合同

D、买卖合同

B、丁乙只能继承王某的财产

C、丁乙既能继承蔡某的财产,又有继承王某的财产

D、丁乙可以选择其中一人的财产继承 18、被继承人生前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处理应按 执行。( c )

A、遗嘱

B、法定继承 D、法院的裁

12、李某答应赠与15岁的田某800元供其上学,李某在给田某500元之后,再未给未余款,田某向其索要。正确的是( A )

A、李某应再给田某300元,否则违约 B、李某不应再给,且因田某未成年,赠与合同无效

C、李某可向田某要求返还已给的500元 D、赠与500元的合同有效,另300元赠与不成立

13、李某冒著名电影演员刘某之名,招摇撞骗,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刘某的( B )

A、名誉权 权

B、姓名权

C、肖像

C、遗赠扶养协议 决

19、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 D )

A、全部交给受害人 受害人

C、部分交给受害人,其余部分收缴 全部收缴

C、30年

20、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 承担民事责任。( C )

A、动物的饲养人 理人

B、强制注册

C、第三人

D、动物的饲

B、动物的管

D、

B、部分交给

D、名称权

1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 ,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B )

A、5年

B、10年

D、50年

15、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的制度是( C )

A、自愿注册

C、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 D、其他原则 16、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B)

A、1年

B、2年

C、3年

养人和第三人共同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我国《民法通则》中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为( ABC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

11

D、6个月

17、丁某、蔡某生有一子一女,子丁甲、女丁乙,丁乙被王某、赵某夫妇收养。后蔡某和王某相继死亡( b )

A、丁乙只能继承蔡某的财产

B、限制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产人

E、丧廉耻人

D、禁治 C、赠与合同 D、互易合同

E、借用合同

7、下列各民事法律行为为承揽合同的有( ACD )

A、加工服装

B、获得

C、修理电视机 D、翻译资料

D、保险

E、购买食品

B、选购家具

2、下列事实,能成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有( ABD )

A、某人的死亡 学士学位

C、房屋必须经登记才过户 事故的发生

E、太阳坠落

3、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 BE )

A、恢复原状 确认产权

D、排除妨碍

E、承担赔偿责任 B、责令返还

C、

8、专利权人是指( AD )

A、专利权所有人 的使用人

C、专利的发明人 权特有人

E、专利的设计人

9、相互间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包括( ABE)

A、亲兄弟姐妹 弟姐妹

B、养兄

D、专利

B、专利

4、 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均为国家。( ABCD )

A、黄河

B、京广线

C、长城 E、大不列颠

C、继兄弟姐妹 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

D、被收

D、秦始皇墓地兵马俑 博物馆收藏的中国历史文物

E、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0、根据我国民法,下列行为中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有( ABCD )

A、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

C、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 D、饲养动物造成损害 E、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三、案例分析题(: 【基本案情】

5、选择之债可因下列原因变为简单之债(ADE )

A、可供选择的标的只有一种可以履行 B、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

C、没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同意以数种标的中的一种履行

D、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 E、当事人双方合意变更

6、下列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包括( BC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12

原告:陈燃。

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公司)。

2004年3月6日,原告陈燃携带一背包、两个方便袋到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超市)购物,行至一楼电梯处,被被告店员伸手拦住,限制原告进入购物区域。虽然原告向该店员解释为赶火车,购物后就走,但该店员向原告言明必须存包方可进入购物区。后原告在存包处存包后,才入超市购物。此后,原告于2004年3月9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由于被告强制原告存包,导致原告精神不振、失眠、精神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因此,要求被告在徐州市范围内通过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元。原告提供了记录事实发生过程的VCD光盘,磁带以及证人李娟娟的证言。问: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对原告陈燃于2004年3月6日在其超市存包购物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有关存包购物的规定并非强制,被告店员只是建议或要求原告存包。原告因存包购物而精神不振、失眠,是原告自尊心太强、过于敏感导致的。被告员工建议其存包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人格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侵犯人格尊严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损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个人对人格尊严的感受不同,但是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以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相结合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以主观因素为主,客观因素为辅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被告强制原告存包,虽有原告主观上感知人格自尊受到侵犯,但社会和他人并没有因原告存包购物而不尊重原告,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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