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平战结合,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功能,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十二章 竖向规划
第一百零一条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当坚持保护、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合理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地开发和城市景观建设的技术要求;
(二)道路桥梁、广场和公用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 (三)排水、防洪、排涝的技术要求; (四)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当与用地性质的要求相符,服从相邻城市道路和交叉路口规划控制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应当有明确的景观规划设想,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留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物; (二)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点、区段和设施;
(三)保护和强化城市有特色的、自然和规划的边界线; (四)构筑体现城市特色的天际轮廓线。
第一百零四条 新建、改建道路的纵横坡和标高确定,除符合相关规范外,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形地物,现状和规划的用地地块、建(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绿地、街景等的具体要求,经济合理地确定规划技术指标和参数。
第一百零五条 城市新开发建设用地规划高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高程高出0.2米以上; (二)位于边山边沟的用地应根据相应的防洪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地块,确定地块规划高程。
第十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环卫专业规划中有关公厕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各层次的城市规划,确保公厕建设用地和按规划实施。
加强应急设施公厕建设,在大型广场、减灾避险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厕供水、排污管道接口。
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原因拆除公厕的,应当坚持先建后拆。
第一百零七条 公厕的设置以固定式为主、活动式为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业人口密集街道的公厕之间距离小于300米,其它干道的公厕之间距离为300-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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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路和居民区公厕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三)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保有4-7座公厕,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
第一百零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要,满足分类收集要求,既方便居民使用,又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第一百一十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规划应当按照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对周围环境影响不超过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埋场技术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
(二)填埋场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填埋场周围设宽度不小于20米的绿化防护带与周围环境相隔离; (四)填埋场设计库容必须达到使用年限10年以上;
(五)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应覆盖植被,未经地质、建筑、环境专业技术鉴定之前,严禁做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批准的《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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