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做好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思考(2)

2010-06-17 17:31

    5、镇、街道人大代表的结构不够合理,代表素质不够高。镇、街道人大代表“三多”现象(党员多、干部多、男性多)和代表“官化”问题尤为突出,代表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有些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时根本不发言,有些甚至不知道人大的职能和自身的职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镇、街道人大作用的发挥。特别是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属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没有本级人大代表,不召开人代会,一般只组织本区域内的县(市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而这些人大代表中,干部所占比例相当高,个别街道的人大代表机关干部占了一半以上,由于这部分代表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代表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街道人大作用的发挥。另外,由于领导工作调动频繁,往往都不能干满一届,到届末召开人代会时,现任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可能都不是人大代表,也不利于人大决定、决议的执行。

    6、有些镇、街道的人大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偏低。由于组织人事安排不够合理,现任的镇、街道人大领导,基本上都是由党政领导转岗过来的,大多思想上还未真正转变过来。而且,现在对镇、街道人大干部的交流都比较缓慢,基本上只是单向交流,只进不出,致使这些镇、街道人大领导普遍都会产生“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再加上目前的体制、人力、待遇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致使有些镇、街道的人大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镇、街道人大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发挥镇、街道人大作用的思考和建议

    1、推出“小人代会”模式,增强监督力度。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宪法规定镇人大任期变长,行政区划调整后镇规模的逐渐扩大,都对镇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法律上讲,镇的重大事项都应提交本级人大讨论决定,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应纳入镇人大的监督范围。但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镇人大没有设立常设机构,一年一次的人代会已经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了,为了充分行使职权,增加人代会召开的次数,延长人代会召开的时间,给代表们充分行使权利的机会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如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大常委会对此就作了很好的探索,在2004年7月推出了“小人大”会议模式,每年在各镇召开两次人代会,缩短会期间隔,及时听取政府专项工作的报告,研究解决一些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增强代表对政府的监督力度,有效地提高了人大的工作效能。

    2、对进一步规范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县(市区)一级行政区域撤镇乡设街道的情况将随之增多,对地方人大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现有对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探索,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一般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发挥应该按照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但是,鉴于街道工作的自身特点,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既不同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委员会,又区别于镇人大主席团,所以既不能完全按照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操作,也不能照搬镇人大的一套做法。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出台专门的、统一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或者在修改法律时明确街道人大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范街道人大工作已势在必行。

    3、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取得党委的支持,才能真正取得成效。按照浙江省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地方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政治待遇、代表选举、干部培养和交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配齐配强各镇、街道的人大干部,并设立人大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提高镇、街道人大干部在党内的政治待遇,人大主席、工委主任由书记兼任的,专职副主席、副主任应进入同级党委班子;设立专职主席、主任的,应该兼任同级党委副书记,这样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增强人大监督的“底气”。在人大代表选举时,党委要严格把关,确保一些既有一定理论水平,又有一定履职能力和时间,并且政治素质过硬的人进入人大队伍。同时,要高度重视人大队伍建设,把对人大干部的培养纳入党委干部培养的总体计划,加强人大与党委、政府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使人大干部能进能出,充分调动人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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