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调研报告(2)

2010-06-17 18:21

(二)取得的经验

     第一,法院工作要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历史和宪法告诉我们,审判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的新局面。

      第二,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规范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依法治国方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的最好途径。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也不例外。只有规范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法院独立司法的并行不悖、协调发展。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干涉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代替或者指挥法院办理具体案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

     三、党对法院工作领导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认识领域有两种极端倾向同时存在。一种是过分强调党的权威和法院对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权威的服从。另一种倾向是过分强调法院司法的独立性。二是地方党委对某些个案作出指示。这种关于案件处理的指示不论是否具体明确,都会对法院构成相当大的约束力。 三是政法委员会对司法工作的协调有时存在问题。协调的过程,既是已有矛盾的解决过程,也是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间新矛盾的产生过程。

   四、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建议

党的领导与法院工作的关系,总的来说,并不是一种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矛盾对立关系,二者可以互相兼容于国家司法权的实现过程中。为此,我建议如下:

(一)要解决法治的观念问题。一是地方党委和法院应认识到:法院不是地方党委的职能机关,而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二者之间有一种制约关系。二是地方党委应认识到:司法公正是一种软资源,与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硬件同等重要,是塑造地方法治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党的领导与法院司法独立应当同时并重,同时坚持。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我们既要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权,也要坚持法院司法的独立性,让司法独立名正言顺。宪法明确规定了共产党对全国人民的领导地位,因而法院工作接受党的领导是宪法原则,具有合法性,不可动摇性。但宪法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而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原则。

(三)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权的性质。明确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只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决不是具体审判业务的领导。

      (四)要通过党的领导维护法院的司法独立。保障法院司法独立,既要靠法律制度的保障,也要靠党的领导保障。我们一方面需要继续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方式;另一方面,我们又需要深化法院改革,从制度上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总的来讲,应从党和法院两个方面共同努力,以形成党的领导与法院工作之间的合理关系,才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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