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研究(2)

2010-06-17 19:17


。(4)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滞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社会发展不会自然而然地解决妇女问题。市场经济受到价值规律和经济利益导向的左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与歧视妇女。侵犯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正确认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维护妇女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和必然,而决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国家或社会的一种负担。否则保障基本人权只是一句人人都会高呼而落实不了的口号。
    2.完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首先,要促进妇女的平等就业,就要使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有针对性地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性别歧视,强制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经验。同时,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应简化使之成为劳动者能够实际利用的维权途径。笔者赞同裁审分离。自由选择的观点,劳动争议适宜采用仲裁与诉讼并行的制度,至于到底采用何种程序由当事人选择,从而尽快结束纷争,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实行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终结。其次,建议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鉴于女性劳动者素质和经济能力的现状,设立公益诉讼可以及时追究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帮助妇女摆脱困境,改善劳动力市场一边倒的局面,维护社会公平。其三,应健全生育保险法律,将女工“四期”的特殊保护成本分散到所有的用人单位。女工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将其生育价值的报偿从所在企业中分离出来,逐步实现生育负担的社会化,将有助于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
    3.切实贯彻执行已有的保护女工劳动权益斩法律、法规、条例,切实发挥劳动监督检查机制应有的作用。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机制是由劳动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劳动就业、培训、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等各方面。
    4.充分发挥工地、妇联等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的作。当女职工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工会有责任积极主动地为维护受损女工的权益而努力,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更责无旁贷。在我国,工会熟悉本单位、本行业情况,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具有妇女组织难以批拟的优势。因此,工会应该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代表,为受损女工无偿提供咨询,帮其联络擅长解决劳动争议的律师,直至支持女工提起诉讼。
    5.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对应用型技术人才、高素质的技术工人的需求同样将日益突出。但现实中许多求职者的素质还达不到职业要求,事实上,我国某些地区已到遇到了技工荒,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一次调查中发现,女职工受教育的程度便低,而她们对进一步接受培训或教育以提高自身素质有着强烈的渴望。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快发展职工教育与培训工作,有计划地提高女工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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