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作为”原因探析(2)
2010-06-17 20:03
第三,未建立人大代表不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人大代表不作为时如何进行有效制约,宪法和法律尚未进行规范。《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况且罢免程序复杂,需按一定程序进行,如对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进行罢免要由本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案,被罢免代表在选民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召开选民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等,罢免的组织工作难度很大。而且,人大代表又没触犯刑律,不作为现象并未完全达到需要被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罢免的程度。所以对不作为代表尚未形成一个有效制约机制,这也是当前产生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的原因之一。目前,有不少专家和人大工作者建议建立人大代表不作为辞职机制,建立人大代表履职量化考核机制,建立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加强对人大代表的述职评议等,都是值得探索和实践的课题,对于制约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四,人大代表专职化程度低也是人大代表不作为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专职人大代表比例很小,在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时,都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很多人大代表认为,本职工作才是自己的“主业”,才会对自己的政治、经济前途产生影响,代表工作只是“副业”,履职质量好坏对自己影响不大,监督多了,力度大了,反而会让人觉得有“找麻烦添乱子”的嫌疑。由于是兼职,他们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上,对人大代表的工作也就无暇顾及了,不作为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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