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调研报告(3)

2010-06-18 00:30

  五是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进入全国试点地区具有基础好、投入少、易覆盖等优势。我盟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起步早、起点高,经过几年的实践,已初步建立了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下一步实现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六是广大农牧民对参加养老保险的认识已有很大的提高。通过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转变了以往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观念,增强了社会保障功能,解除了农牧民的后顾之忧,对加快农牧民搬迁转移、促进生态恢复、增加农牧民收入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建立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目前,我国各地试行的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它既具备覆盖城乡居民、特别是覆盖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功能,又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单位、甚至是个人在不同时期对养老保险的不同需求,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可推广性,符合中央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决策。从各地建立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投入方式、水平与成效看,在如何促进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在中央财政没有投入或投入少的情况下,各地在实践中已形成了缴费补贴、基金贴息、老人直补、待遇调整等四种财政投入方式。在投入时点上,已经形成了缴费环节的入口补贴、给付环节的出口补贴及缴费和给付环节同时补贴三种方式。

  我盟要探索建立资金来源上以个人缴费(集体补贴)、政府补贴(项目补助)相结合;待遇发放上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选择上允许城乡居民自主选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可以解决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参保问题;可以解决财政(项目补助)投入、个人(集体补助)承担能力不同问题;可以解决实施项目期间多发养老金、项目结束后少发养老金等问题,从而形成“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科学合理、公正普惠的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制度。我盟在财政投入方式上可以选择缴费和给付环节同时补贴的方式。即在缴费环节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入,积累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在给付环节由地方财政(项目补助)投入,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办法。具体做法有:

  (一)参保范围。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具有我盟农牧区户籍居民和暂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牧区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二)资金筹集。参保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农牧民年均纯收入水平的10-30%的比例自主选择缴纳。由个人负担(可从国家支付给个人的退牧还草或公益林保护项目补助金中扣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用于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用于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地方财政和集体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补助已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发放,地方财政和集体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旗(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政府须从土地开发收益、项目开发收益、生态保护收益中按比例提取部分资金,建立农牧民基础养老金风险基金。农牧民养老保险费年人均筹资标准在2500元至4000元左右。各级政府对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项目区的退牧牧民;有草场、有土地,并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农牧民;自第一轮草牧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无草场、无土地的分支户;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的农牧民按不同标准补助已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在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时间上,对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项目区的退牧牧民、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土地(草场)农牧民和边境一线的农牧民优先纳入;有草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区剩余劳动力逐步纳入的方式有序渐进,3-5年内实现所有应参保对象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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