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我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物业管理是随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事物,目前仍处在混沌和探索阶段,准确的定位十分必要。就定位而言,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经营性企业,向居民和政府提供的是管理和服务。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做好引导、监管,以及必要的资金投入工作。从石景山区的实际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认识,调动各方力量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我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上的各种问题,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法制建设、居民素质以及社会收益分配等许多深层次的社会矛盾的一种表象反映。物业管理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物业管理问题关系到我区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着我区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是实现“打造北京CRD,构建和谐石景山,建设现代化首都新城区”战略目标的现实需要,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区用相当的时间,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完成。
2、有序地组织各层面的宣传活动,扩大正面影响力
宣传引导工作体现了政府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态度,是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我区应进一步加强对物管行业以及相关新闻的正面宣传报道工作,统一思想,培养群众正确的消费观念、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区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及时推广试点地区物业公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在化解纠纷、行使权利方面的有效做法,要让群众在和风细语中逐步接受“有偿服务、有偿出资、出资受益”的现代生活理念,平和公正地认识身边的物管企业和氛围,做到按购房合同约定办事,达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依法处理纠纷、维护居住权利。
3、认真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增强政府监管力和保障力
一是规范新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验收和物业接管工作。切实落实《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与市政功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鼓励企业坚持“提前介入、监督质量、确保入住”的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因开发建设问题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为实行市场化的专业物业管理打好基础。
二是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政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的监管,促进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是全面系统地做好专题调研工作。建议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全面普查、专项检查的方式,摸清情况,就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为区政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有力依据,为加快市人大立法,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提供积极参考。
四是成立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机构。重点解决物业管理的综合问题、重大事件,切实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工作。建议设立处理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事件启动资金,使政府在小区物业纠纷导致的水、电、气、暖等保障不力的特殊情况下,能够及时动用资金缓解矛盾。
4、为社区物业管理搭建平台,形成社区委员会指导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
目前,我区八个街道办事处和鲁谷社区均已成立社区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作为社区代表会议常设议事机构,职能之一是代表社区内广大居民群众的利益,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发动居民群众和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同时,各街道办事处和鲁谷社区先后成立了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地区公安、城管、工商、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地区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我们建议:在区建委推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委员会和地区城市管理委员的作用,探索建立由社区委员会牵头,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单位、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驻社区单位共同参加的协商议事制度。以联席会的形式,定期研究社区共驻共建事项,结合便民工程项目,依靠社区居委会加强居民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沟通,共同解决好辖区内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管理问题,落实好北京市第四、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关于“将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