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局关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2)

2010-06-18 01:03

  继续深化效能管理创新改革。一是逐步广泛推行并联审批(指针对办理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前置部门,实行“统一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等方法,建立行政许可超时默认制(指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视为默认办结,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审批单位承担)、行政许可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等。二是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积极推行网上审批、电子签章等新型服务,将以往“面对面”工作方式变为“网对网”,将办事群众的路途奔波变为网上事项的快速申请和审批。

  增加效能投诉处理的透明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效能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告制度,主要通过反面典型,强化效能教育,增强公信力。对一些不牵涉到单位内部机密的处理决定,尽可能地让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知晓。一方面,将被处理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增加被处理者的自身压力,促其坚决改正错误;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各界的宣传,对其它单位和人员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可有效避免同一问题在不同单位、不同时间再次发生。

  整合效能建设监督力量。建立效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将现有效能监管力量整合起来,形成统一受理、统一转办、统一督办的工作机构。这样,变目前分散受理为统一受理;变转交办理为直接交办、直接督办,省去中间环节,提高效率,方便投诉人,也方便效能监管机关。同时,加大技术投入,在现有基础上加强效能投诉信息化建设,对投诉人、诉求、交办情况、办理结果进行联网,信息共享,做到情况明,问题清,心中有数,杜绝重复登记、多部门登记。

  强化效能考核和效能问责。建立效能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落实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好效能责任追究的重要作用。

  一是逐步将效能建设情况纳入电子监察进行绩效测评,搭建“阳光考核平台”。

  二是明确细化效能问责的范围、主体、形式、程序,减少效能问责的随意性。严格执行效能责任追究,前提是必须明确效能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形式、措施以及程序,这样对查实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就有章可循,当事人也易于接受。同时,也使办案人员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的执法。

  三是把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与效能责任追究结合起来。根据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模式,可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作为效能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增加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手段,增强效能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这样既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机制,又加大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力度。

  四是加大问责的执行力度。目前,在效能责任追究实践中,注重效能责任追究形式产生的社会效应,而忽视对个案责任追究措施的落实的现象仍然存在。要加大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力度,对追究措施的落实是关键,要把纪检监察机关对纪律处分执行到位的工作经验应用到效能责任追究工作中,全程跟踪效能责任追究措施的执行,定期检查各单位、各部门对效能责任追究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落实责任追究措施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为效能责任追究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措施,建立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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