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建立和完善预防司法腐败机制。在办案过程中,要认真反思查找预防司法腐败中的薄弱环节,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把反对司法腐败寓于各项重要的决策和措施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司法腐败。不仅要查办具体案件,更要注重抓源头治本,这样才能不断增强惩防能力,充分发挥惩防体系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中的积极作用。
4、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一要建立以监察室为主体的审判纪律监督机制、以立案庭为主体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以政工部门为主体的目标考核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的法院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立案庭、审监庭、监察室、政工科之间相互协调、互通情况、互相配合,使法院内部管理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督网络,逐步形成专类、多元、系统、配套的内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二要完善“承办责任制”。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工作的现状是“多级领导都有权管、但级级领导都没有明确的责任,权责不对等”。针对这个问题,要大力推行“承办责任制”,明确案件承办人及其工作责任,并赋予相应的办案工作权力。三要建立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对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以及在主观上有过失、过错而发生错案的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应的责任,保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此外,要重视把信访举报与案件督查和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对当事人和有关群众的举报信访,认真对待,对情况属实的,抓紧落实,限期整改,尽快给群众一个满足的答复。要围绕目标管理抓好责任追究,结合年度考核,将责任追究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5、正确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办案与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干预的关系。对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违法审判责任,限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且基本上限于违反程序法规定。法官审判有偏差但无过错的,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官虽有过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从控制法官审判案件的过错入手,保证法官以廉洁的行为独立审判。
6、要做好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有机结合。对不涉及案件是否属于错案的认定的违法审判情形(主要是指违反廉政纪律或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情形),由监察部门来承担收集线索、初步调查的职责。对涉及是否属于错案的认定,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对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案件的定期评查工作,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属于错案以及造成错案的原因),由审判委员会定夺。对确认为错案的,由监察室依照最高法院两个办法审查有关审判人员是否具有违法审判的情形,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虽然不够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追究一定责任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案件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或者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予以追究,对不应当追究任何责任的情形,向有关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发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书面意见。
(二)建议
1、建议上级法院进一步明确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与错案责任追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法官保障机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应与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并行。
3、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相应的具体的立案、听证、处理等程序。以规范查处案件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
4、建议多发挥事前、事中的教育监督作用。实行责任追究的一个主要功能是警示和教育我们的法官。目前法院开展责任追究主要是诉讼或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案件,责任追究程序启动时,审判人员违法审判事实既已存在,显然不利于保护和约束审判人员。因此,应加强审判过程中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尽量避免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