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乏力、查处困难,是滋生腐败犯罪的心理诱因。腐败犯罪都是明知故犯,其中侥幸心理起着决定性作用。不少单位不同程序地存在“漏管地带”和“漏管人”。一些单位缺乏道学、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有的单位对一些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查处不严,甚至存在地方保护和行业部门保护,使得少数腐败分子敢于以身试法。
三、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对策
最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惩防腐败犯罪的力度。
(一)强化党风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不断组织开展包括理想信念、“八荣八耻”在内的廉政文化学习,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二)建立健全有效约束权力运行的制度和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反腐败,核心是要治理权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应当把反腐败寓于经济社会各项改革和政策措施之中,重点是合理配置和有效制约权力。同时,在具体预防腐败的措施上,可借鉴国外反腐败的一些成功经验。如,国家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调查和审查任何人的财产及收入来源情况;实行公务员廉政基金制度,增加公务员腐败的即期成本和未来风险,我国一些地区、部门试行这一制度已取得良好效果;制定一部融组织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行政法等于一体的统一的、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等。
(三)强化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逐步实现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与完善执政权力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是消除权力腐败,保持执政廉洁的重要途径。第一,强化监督权,以权力约束权力。通过一定的立 法程序和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推进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的行政监督机关、司法系统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独立监督职能,保障这些机关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第二,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实现监督的社会性、民主性和广泛性。提高实际效果,增大监督力度。第三,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为新新闻媒体提供表达空间和法制保障。
(四)严厉惩治腐败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处罚的严厉性和不可避免性,是遏制腐败犯罪的有效手段。一方面,修改、完善刑事立法,严密法网。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调整,适当扩大;贿赂不再局限于财物,应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等等。另一方面,从严处理党政机关与执法部门公务员的腐败案件。要在全党全社会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要让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