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1990年颁布了有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后,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开始对淮河干流采砂活动实施管理,统一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沿淮各县市河道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和收费工作。但由于淮河河道内管理涉及水上公安、矿产、渔政、航运、水利等多部门管理,采砂管理涉及水利、地矿、工商等部门,形成有利时多部门相争,管理中互相推诿,出现问题相互扯皮的现象,给河道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造成了许多困难。
4.规范河道采砂收费制度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厅、财政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其第七条规定“……长江、淮河干流按当地市场销售价的15%计收……”。据调查由于淮河干流采砂单船作业量较小,采砂船流动性大,砂民逃费现象严重等原因,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从2000年4月起至今全系统停止收取采砂管理费,其1999年全省收费额在40~50万元。
以上各单位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工程设施和管理设施的加固和更新改造、河道采砂监督检查、采砂管理和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所需费用,以弥补管理单位管理费用的不足。
5.禁采和打击非法采砂情况
针对安徽境内部分河段非法采砂活动猖獗的严重状况,2001年**处按照厅、局防指指示精神,集中全处二十余名水政监察人员多次对非法采砂活动进行大规模打击,摧毁非法采砂势头,有效地维护了河道堤防工程安全。通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申请、审批、发证的规范化管理轨道。但***河非法采砂活动仍屡禁不止。**河河道堤防标准低,且弯道、险工众多,历来为地方政府及河道主管部门的防汛重点。近年来,**河内出现了大量违法采砂现象,导致河势恶化,直接威胁工程安全。在河道管理单位的长期呼吁和积极倡导下,1996年**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对沭河省界至塔山闸段实行禁采,现在该河段几乎没有采砂船只。2001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规定严禁在“……**河……及其他区域性河道”采砂,但由于地方政府部门重视不够,**闸以下河段非法采砂活动仍然十分猖獗,甚至在险工段内肆意狂吸乱采,造成滩地坍塌、管护工程设施、涵、闸、桥等建筑物损坏现象时有发生。
6.河道采砂规划制定情况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编制了《淮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上报水利厅,待审批。
四、存在的问题
1.水政执法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河道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严重干扰了河道管理秩序,给河道行洪和水工程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对非法采砂给予严厉打击。但国家至今没有一部河道采砂管理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采砂管理的条款很少,且针对性差,(如新《水法》中规定对河道采砂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但配套行政法规还没有制定;《防洪法》中规定对影响河势稳定的采砂活动可以处罚,但影响河势稳定的情况难以界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过于原则,且主要侧重采砂收费的管理;《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道采砂只作了原则规定),目前按有关规定对非法采砂活动处罚很轻,只能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与采砂暴利大相径庭,对违法采砂者没有威慑力,达不到严厉打击的目的。造成了水政执法执法手段少,强制性弱,管理效果差的事实。
2.河道管理部门在采砂管理上责任与权力不统一
根据《水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级河道管理部门是采砂管理的执法主体,应该依法打击河道违法采砂活动。但禁采涉及建材市场的物价、砂民的生计以及相关的链条产业,难度大。受采砂暴利影响,部分群众违法偷采,铤而走险,地方部门受利益驱动,存在暗中支持、袒护违法采砂者的现象,有的甚至指使违法采砂者继续乱采滥采,致使禁采措施得不到很好落实。加之长江禁采后,大量外地吸砂船涌入淮河流域,采砂的流动性大,能力强,破坏严重,对防洪工程安全影响也越来越大。在水行政执法手段少、强制性差的现状下,联合地方公安共同打击效果虽好,但是地方公安部门不可能长期参与维持采砂管理秩序的活动;河道主管单位支付不起长期联合打击的费用。如此,仅靠河道管理部门依法打击,维护正常采砂秩序,保证河道堤防和水工程的安全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