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森林火灾保险,减轻林农的风险。森林火灾保险对于森林火灾起着有效的防御和分散风险的作用,能够及时地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减少林农损失。要尽快引入森林火灾保险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支出。同时,应将有限经费的有偿投入,即一是政府投入部分用于无偿奖励,另一部分用于有偿扶持,有偿扶持的办法是可以收取与银行同期利息的周转金;二是林权所有者投入部分;三是通过林业部门与保险机构配合由业主出资参与森林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则由保险机构负责理赔。从2009年开始,中央财政已在福建、江西、湖南3省开展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将逐步在全国建立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
(四)落实森林经营者的森林防火责任。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森林经营者,特别是通过流转取得山林经营权的经营者。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其承担在防火设施、扑火工具、巡山护林、火源管理等方面的森林防火责任。
(五)借鉴社区林业的工作方式实现林农自我管理。社区林业的主要特点是强调村民的自主性和参与性,运用在森林防火上,就是以社区为基础的林火管理,让当地社区居民参与管理森林,积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这种森林防火管理方式在许多地方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功的火灾管理对当地社区会产生直接效益,当地社区居民理解他们会从保护森林中获益的时候,他们会尽一切可能去预防森林火灾。
三、不断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管理
林改后,森林防火工作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火、依法治火的工作原则,坚持专群相结合、警民团结奋战的工作方式,坚持常抓不懈、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工作举措,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综合控制能力。同时,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要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林区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林改后,森林经营呈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林权结构分散化,但森林防火工作具有公益性和救灾的性质,必须以政府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一是通过深入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通过法规形式明确政府和林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各级森林防火行政管理机关及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二是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加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设,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实行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制度,解决好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及人员的编制问题。三是加大地方财政对森林防火的投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四是强化政府的森林防火消防监督检查职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为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保证林农的整体利益不因森林火灾而受损害,必须加强森林防火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转变森林防火部门职能。一是由现在的全面管理转为重点防范。当前的森林防火管理是一种比较细、面面俱到的管理方式,人力、物力和财力需求很大,而效果不一定明显,一旦发生火情,很难做到及时、有效扑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防火工作重心应转移到对的重点林区和重点森林火险区的防范上。二是由现在的全面深入转为重点引导和指导。应把精力放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加强防火技术的培训指导。三是由政府直接投入转为有偿扶持。每年各级政府都要按比例投入一定经费,把现行的政府无偿投入转变为有偿扶持。有偿扶持的对象应是林权所有者。四是强化对乡规民约监督、执行力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应将重点转入跟踪问责和监督执行。对公益林、风景林、国有林的管理,乡、村、村民小组及林权所有者,均要把森林防火措施、职责、奖惩等始终贯穿于村规民约,确定以林权所有者为主,上级部门为辅的责任管理机制,明确各自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