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五篇材料]

2021-03-11 12:10

第一篇: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下我市粮食(含食油)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粮食纯销区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非正常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在1-2天内涨幅在20%以上,市内个别街区粮油零售网点的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粮源补充困难。

(二)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3天以上,粮食价格3天内涨幅在30%以上,全市超过一半以上粮油网点粮食供应紧张,粮源补充困难,个别街区出现抢购现象。

(三)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50%以上,市场粮食调进停止,市民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部分街区粮油零售网点出现粮食脱销。

(四)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涨幅在100%以上,全市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市民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60%以上街区粮油零售网点粮食脱销。

第三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按照粮食安全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应急预案的落实和实施。

(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行动。

(三)及时报告原则。市粮食局负责建立我市粮食安全预警机制,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网络。当本市出现粮食供应短缺情况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具体情况。警戒状态时,实行每周一报;

紧张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

紧急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

特急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

(四)服从原则。应急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粮食加工设施、供应网点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为了使本预案能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做到“统一指挥、协作联动”,成立嘉峪关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

第五条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委副书记、市长丁巨胜

副总指挥:市委常委、副市长申林

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监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嘉峪关火车站、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应状态,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粮食应急工作,下达应急命令。

(三)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保障供应计划、调控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建议。

(二)执行指挥部各项命令,并按照指挥部指示,召集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协同市财政局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核定开支总额。

(四)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草拟有关文件,报告和发布有关情况和信息。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依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向市政府提出储备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价格监管,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出台区域内最高限价。

(二)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

及时收集掌握全市各粮食经营企业(包括个体粮油网点)粮食库存情况,分析、预测全市粮食供求状况及价格趋势,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的应急建议;

负责组织落实应急供应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销售和仓储保管。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负责监测加工、流通领域的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对出现粮食抢购的地方,安排警力维持秩序,为粮食送货车辆提供交通保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社会不稳定。

(六)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七)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实施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开支,并给予拨付经费。

(八)雄关区、长城区、镜铁区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及三镇救灾工作。

(九)市民政局负责确定救灾对象,组织发放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

(十)市交通局和嘉峪关火车站负责做好车辆运力调度,保证粮食物资优先调运。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市粮食局根据粮食应急预案的需要,做好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及应急准备。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市财政负担能力,建立与本市人口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级粮食储备规模,逐步使我市储备粮规模达到国务院关于“粮食纯销区要保证城市居民六个月销量”的水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为了保证非常时期我市粮食调拨渠道畅通,粮源相对稳定,根据“高效、便捷、经济、可靠、诚信”的粮食调拨原则,由市粮食局负责,选择与省内外粮食生产和库存相对稳定的地区粮食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友好、互信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非常时期,非常之需”。

(三)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确定嘉峪关市峪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适时启动应急加工预案。

(四)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居民小区建设情况,在各社区、乡镇内选择1-2个规模适当的粮店作为粮食应急定点供应粮站,绘制成“路线图”归档备查,并密切跟踪粮店的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变动。

(五)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确定嘉峪关市裕祥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军队粮油供应站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峪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市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以储运企业仓储地为中心,建立、健全粮食应急状态下储存、运输、供应系统。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条根据粮食市场情况,市粮食局负责向指挥部做出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状态的报告,并根据所处警情级别提出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掌握全市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加强市场管理。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卫计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二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筹措粮源。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市粮食局组织下属国有粮食企业,到周边地区或临近省份,积极采购粮食,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

市农发行以最为便捷的方式予以贷款支持。

(二)保证应急粮食加工需要。指挥部向粮食加工企业下达紧急征用命令,各粮食加工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

(三)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研究提出粮食价格干预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四)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保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粮食应急供应各环节的安全,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第十三条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由指挥部下达命令,动用市级储备粮。

1.提出动用建议原则。本市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调进困难,市民开始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现象,部分粮店粮食脱销,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提出动用建议。

2.储备粮动用的程序。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储备粮应急。储备粮供应采取定点供应办法,价格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定。

3.由指挥部下达命令,在全市各社区(市场),紧急征用条件相对较好的粮店,作为应急供应粮站,由市粮食局委托下属国有粮食企业控制经营。被征用粮店费用由市发改委、市财政核实后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当市级储备粮库存仅够全市居民半个月口粮消费量时,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通过确定的应急供应点,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按管辖地段定点发放供应卡,定点、限量供应,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程序:

(一)根据粮食警戒、紧张、紧急、特急4种状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警情和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二)警戒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有关部门保持适当联系;

紧张、紧急、特急状态下,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的信息报送时间,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综合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三)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和向宣传媒体提供正面宣传报道资料。

(五)及时向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六条市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六章资金及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动用市级储备粮,一律按照“先动用,后结算”的原则,快速组织粮食出库加工,快速上市供应。

第十八条动用储备粮或政府统一调拨的应急供应粮食,各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在市粮食局设专帐据实核算。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审核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补贴开支,给予拨付经费,并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物资或设施的

(四)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原2013年6月9日市政府印发《嘉峪关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嘉政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83号 【发布日期】2004-09-28 【生效日期】2004-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辽政办发〔2004〕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为增强省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区域性粮食紧张时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供应原则?

(一)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预案,承担本地区的粮食应急供应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二)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映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粮食应急供应按动用当地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省储备粮,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四)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应急供应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建健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应急粮源储备?

1?根据宏观调控需要,省政府安排省级储备粮食60万吨,食用油1.25万吨。?

2?市级储备安排粮食90万吨、食油3.75万吨。各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市级储备粮规模和品种的要求,根据本地购粮总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农村购口粮人口、常驻流动人口)人均每月基本口粮原粮12.5公斤,主产区3个月、主销区6个月、自给区4.5个月销量测算规模,建立市级粮食储备。?

3?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市应建立商品粮最低周转库存,成品粮应急供应库存。?

4?粮食周转库存不足或品种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与省内外主要产粮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在粮食市场紧张状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应急粮食加工?

各市要根据应急所需,确定一家或若干家,具有一定加工能力、设备与管理较好、信誉度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列入应急保障范围,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当地或一定区域内现有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要尽快规划建设。?

(三)应急粮食供应?

各市要根据当地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确定若干家军粮供应站、国营粮食供应站、城乡集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粮食销售点为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按当地政府要求承担应急粮食供应。?

(四)应急粮食储运?

各地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以及调入中转流向,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运输工具、临时存放地点,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三、应急供应预警

(一)市场监控?

以省粮食局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80个左右网点的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点包括: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粮食批发市场;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粮食供应网点或超市;大型民营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建立粮食信息收集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由省粮食局每周发布一次《粮油信息》,每月发布一次《粮油综合信息》,每季举办一次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预警?

三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一倍以上。二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市民集中购买,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库存急剧下降。?

一级预警: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市民出现恐慌,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四倍以上,部分网点、地区出现脱销。

四、应急供应组织

(一)成立省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责领导和组织全省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主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农发行、沈阳铁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省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

2?指挥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国务院或外省,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测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启动后的实施工作。?

3?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购销调存及市场价格情况。?

4?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

1?粮食部门: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收集掌握全省及国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省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负责向省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负责指导市、县建立完善本区域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粮食供求信息,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3?经贸、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电力、运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先需要;负责保障粮食运输通畅及必要时控制粮源外流。?

4?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5?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粮食应急供应所需资金。?

6?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济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基本口粮供应。?

7?工商部门: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行。?

8?物价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督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率管理、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应急时期粮食质量监测,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流入市场。?

10?金融部门:负责落实粮食应急采购调运所需贷款安排。?

五、应急供应措施?

(一)三级预警状态时,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有关市每天定时向省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地储备粮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3?增加供应粮食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采粮食,增加市场投放量。同时要停止各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适当增加临时成品粮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粮源。?

(二)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部分地区重点监控。将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5市和其他市没有承储中央、省级储备粮的县(市区)列为粮食应急供应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各级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动用各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按应急供应原则,动用县、市级储备粮时由同级政府决定,或由省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市、县下达调拨建议书,动用省级储备粮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市下达调拨命令书。各地及有关单位要根据省调拨建议和指令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供应。?

3?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粮源外流。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要求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组织外采粮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或有关市区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3?申请动用中央储备。通过省政府申请动用承储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储备粮。?

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进销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

5?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各级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同级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6?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六、应急行动终止后的有关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要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三)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四)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4?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制度

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制度

我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突发事件的力度,切实保障突发事件状况下人民群众和治安人员的粮食供应,特制定以下突发事件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一、成立粮食供应应急小组

组长:王述(13899421792)副组长:张宝(13999784274)邹世乐(13999795090)

组员:刘益民(13899429669)、邹世乐(13999795090)、冯志刚(13999459868)、周建新(15009073066)、李刚(13070326836)、徐明(13899411283)

当班警卫人员(2132340、1529938796

6、18997799593)

二、应急车辆新H—07258新H-09478新H-00684

应急驾驶员:李新会(13999797698)、马少峰(13899421960)、 李刚(13070326836)

三、粮食应急库存:300吨

四、粮食供应应急措施

1、保证粮食库存不低于应急库存300吨,以保障本地市场供应。

2、应急小组成员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

3、如发生紧急事件接到通知后,保管员徐明可直接先发货事后补办正规手续。 应急车辆及时将应急粮食及时、准确、安全送到指定地点。

4、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启动后要及时上报地区粮食局。

阿勒泰地区攀星制粉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

第四篇:粮食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府发[20××]××号

××县 粮 食 应 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应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2.2 县级粮食应急机构和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对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4.3 县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预 案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赣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县政府制定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张情况时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以保持社会稳定,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农发行、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源安排和调拨,粮食加工的安排与协调,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与协调,市场粮食质量的监控;

(2)负责组织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市农粮局下达的其他粮食调控、加工特殊供应任务;

(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动用县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5)对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1.2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粮源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加工协调组,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等5个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代县政府起草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应秩序的有关文件;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工作组职责

(1)粮源供应协调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农发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粮源的组织、安排、调拨,提出动用县级、市级或省级储备粮的初步建议。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中粮食调拨的车辆调度和交通保障分别由县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2)资金协调组由县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收购、加工、供应的资金调度和保障。由县农发行牵头负责。

(3)加工协调组由县粮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加工的安排调度,粮食加工质量的监控。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4)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由县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

(5)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调控政策的发布、宣传,以及粮食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动态的监控。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网点和信息报告制度。在县城范围内确定2-3家有代表性的粮食销售网点为市场信息监控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3.2 应急报告

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在发现市场粮食价格超过平常销售价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动,或出现群众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的1小时内,应向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报告。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在及时核实情况后的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场出现的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级应急调控预案的建议。在启动应急调控预案期间,各信息监

4 控点和执行应急调控预案的粮食销售网点必须每日向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报告当日的库存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对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网点,将取消应急调控预案粮食销售网点的资格,并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提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对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并服从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4.3 县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4.3.2 县政府批准启动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必须每日向县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本县粮食库存量、加工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4.3.3 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粮源的组织与安排。用于应急调控供应的粮食,主要是大米(含稻谷)。市场应急供应,首先应当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不足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当县级储备粮不足时,向市农粮局申请动用本县市级储备粮;当本县及本

5 县市级储备粮不足全县非农业人口10日供应量时,向市农粮局申请调入商品粮或通过市农粮局向省粮食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市、省级储备粮必须逐级上报,经市、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粮食调拨。应急调控期间的粮食调拨计划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提出,并向上级申请落实。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使用商品粮或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以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的,应随后补发正式文件)。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

(3)粮食加工。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家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并获得生产准入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调控粮食的定点加工企业(日产量应不低于100吨)。在特殊情况下,非定点加工企业也应接受县政府指令,加工应急粮食。

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县政府的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调拨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加工指令,积极投入生产。定点加工企业因人员、资金、原粮等问题暂时停产的,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协调,迅速恢复生产。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可与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委托加工,由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后,由粮食购销企业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

(4)市场供应。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系统现有零售网点的作用。当国有粮食网点无法满足应急供应需求时,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选择主体合法、条件相对完善的零售点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定点供应点按照市场价或县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供应成品粮,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实行最高限价或凭有关证件限量购买办法,限量标准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根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5)应急粮食供应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

6 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费用等)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他自行组织货源的品种(包括面粉、面条、粉干、食油等),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以不超过10%为限。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会同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农粮局、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备案。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完善省、市级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争取上级支持,完善省、市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增强对我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2 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在稳定我县现有省级、市级储备粮规模的基础上,建立县本级粮食储备制度,逐步增加县级储备规模,由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费用参照省、市储备粮标准执行,列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包干预算。

5.1.3 保持经营企业周转库存量。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承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 补贴资金。凡是执行应急调控预案调运、销售和经政府决定执行限价销售的粮食,其价格低于成本价而产生的差价部分及其它相关的合理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县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或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5.2.2 粮食调拨资金。县粮食购销企业因执行应急调控预案调拨粮食所需的资金,经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审核认可后,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应急调控粮食贷款,开户银行应及时给予支持。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急终止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和企业周转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企业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效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产能供应应急预案

公司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 第1版 签发:

应急预案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确保100%交付能力, 公司制定应急计划,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启动,避免对顾客交付和产品质量产生影响。

1.2本规定适用于关键设备故障、供应中断(包括能源)、人员短缺等 2 职责

2.1 管理部负责应急计划归口管理

2.2 生产部工艺技术主管负责关键设备事故应急计划 2.3 生产部负责人员短缺应急计划

2.4 市场部负责顾客沟通联络和供应中断应急计划; 3 工作程序

3.1各部门应根据以前的经验或其它同类单位发生的事件对本公司可能出现的影响到客户正常交付的紧急情况制订应急计划。

3.2 生产部应制订关键设备故障及停电的应急计划

3.2.1当现场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第一发现人立即报告作业长。作业长第一时间报告工艺技术主管和生产部经理并组织应急,在保证人员、设备安全的前堤下,应可能进行现场调度可替用设备维持生产。

3.2.2 工艺技术主管根据故障情况,当判断不能及时恢复将影响加工产品交货期时,应在故障发生后1小时内通知市场部内销,告知恢复需要的最长时间。

3.2.3 供电突然中断情况下,工艺技术主管应与管辖供电所联络确认故障原因和恢复时间。

3.2.4 工艺技术主管、点检员、市场部内销等人员应确保24小时(包括体息日)通讯联络。

3.3市场部应制订原材料供应中断的应急计划 3.3.1内部库存资源补充:

3.3.1.1根据合同的标的物的内容,从库存资源中进行查找,如有相同或合适资源的,通过内部协调后,变更客户后直接使用。

3.3.1.2如遇库存资源中有相近的资源时,可以通过合同评审,评审合格后可以内部协调,变更客户后直接使用。

3.3.1.3如果库存资源中没有相同或合适的资源时,应该立即采取合格供应商处紧急采购措施。

3.3.2合格供应商处紧急采购:

3.3.2.1 从体系内的合格供应商中寻找适合的资源,并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3.3.2.2体系内的合格供应商不能提供合适的资源,立即按市场紧急采购实施。

3.3.3市场紧急采购:

3.3.3.1先从合作伙伴的贸易商处寻找,并采购合适的资源。 3.3.3.2合作伙伴处无法获得合适的资源时,紧急采取市场全方位采购。

3.3.4 采购按“采购控制程序”实施。 3.4 生产部应制订人员短缺的应急计划

3.4.1 管理部、生产部、物流部应组织轮岗培训,以便以需要时可实现岗位人员互补互换。

3.4.2 当人员不足时,

作业区内调配,确保交货紧急的订单、合同完成; 安排正在休息的人员加班。

3.5 市场部应制订须紧急委外加工的应急计划

3.5.1 市场部负责委外加工单位选定,保证委外加工资源,当需要时启用,具体按《委外加工管理办法》执行。

3.5.2 市场部在接到关键设备故障、人员短缺、供应中断等报告后,应及时与顾客沟通确认交货期。当不能满足时,选择委外加工,确保按期交货。

3.6 当重大紧急情况发生时(预计停机一天以上),除口头外还应以《内部联络单》形式并在生产早会上通报。

4.相关文件

4.1内部沟通和数据分析程序 4.2 委外加工管理办法

制订: 年 月 日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发布

年 月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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