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政府于2000年8月即以规章形式制定《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2007年对该规章进行修订,对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在2006年集中开展市直部门执法依据梳理和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市直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2007年,又集中开展了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工作。
八、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我市从2007年起在全省率先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确定7个单位作为试点单位,2008年市政府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在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同时,我市以政府规章形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从2009年开始,我市在全市全面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九、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
2006年我市被国务院法制办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修改市政府规章《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中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事后备案改为前置法律审查方式,对各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仍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制定《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修改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此外,我市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列入各级行政机关绩效考评范围,作为对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重要考核指标。2008年12月在全省率先启动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政府,市、区政府所属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开发建设了《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
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好化解行政争议工作
为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中办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机制的意见》(2006)27号文件精神,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和《关于印发补充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等文件,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除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制订的行政复议文书格式样本外,市法制局结合办案实践还制订了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行政复议讨论笔录、行政复议送达回证和卷宗目录等行政复议文书格式样本,以规范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文书的格式。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细化了行政复议办案制度,如申请人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复议案件登记制度、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复议案件报批制度、复议案件办理时限制度、复议案件卷宗归档制度等。探索行政复议调解结案方法。探索改革创新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方法,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针对个别单位存在的不履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我市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列为执法检查内容,对拒不履行的,由市监察部门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履行,强化政府层级监督的权威。
十一、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厦门市法制局成立于1984年8月,属市政府组成部门,设单独党组,独立财务,现有工作人员25人,设办公室、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处、行政复议应诉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5个处室。市政府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以及推进全市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始终注重发挥市法制局的职能作用,市政府常务会议都要求市法制局领导列席,对相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市政府有关涉法事务也都征求市法制局意见,重要工作市法制局还要派出人员直接参与,把好法律关,出台重大政策规定都由市法制局事先进行合法性论证和审核后,再报市政府领导签发,确保政府行为合法有效。各区政府也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建立了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涉法事项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等,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