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各地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律准则,制定综合治理的地方法规,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建造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切实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这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使部门和单位正在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四,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一是组织落实,既要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制度落实,各基层单位要有一套保障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责任落实,工作具有连续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三是防范设施落实,既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辖区内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
1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做哪些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说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18、为什么说“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不严厉打击,对社会丑恶现象不坚决取缔,便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就没有保障。法不治罪、正不压邪,则防不胜防,教育、管理等也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措施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打击就没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9、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的?其主要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要实行这一方针?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是彭真同志于1981年春首先提出的。同年,党中央在批转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正式确认了这一方针。它的主要含义是,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依照法律严厉惩处,“从重”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惩处得重一点,“从快”就是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查办得快一点。这个方针是根据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提出来的。形势决定任务,决定方针政策。在治安问题严重、犯罪分子活动猖獗且气焰嚣张的情况下,只有实行这个方针,才能更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把他们嚣张气焰坚决打下去;才能更好地保卫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也才能更有利于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多数,教育挽救更多的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这是党中央指导执法工作的重要方针,它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仅如此,它亦是一个长期的方针,只要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这个方针就不会变,也不能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