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举报人员、监督人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第二十六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取消监督员资格,收回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统一印制。
(五)对举报人员、监督人员、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第二十六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取消监督员资格,收回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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