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五万元存款被冒领谁之过(2)

2010-06-18 10:41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农行在2004年11月7日办理“5440”账户开户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国务院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实名制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应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开立存款账户时的操作程序都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就个人而言,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就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开立存款账户业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同时,《办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因此,金融机构虽不负有对身份证鉴别真伪的责任,但从上述规定的来看,金融机构应对开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以及本人与身份证上的相片是否相符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如委托代理人开立账户的,还应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这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5440”账户开户人不是吴某本人,其行为性质属于代理他人开户,农行应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核。但农行在“5440”账户开户人只提供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交被代理人吴某的身份证原件,也未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交其审核的情况下,却为其开立了名为吴某的账户,为他人调换吴某的存折提供了条件,因而,农行违规开立账户与吴某存款被冒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农行的违规行为侵害了吴某的财产权利,造成吴某的财产损失,因此,农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吴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以致存折被调换,且在农行存款时也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将存款存入他人存折,对存款被冒领的损害后果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吴某的损失是由农行开户违规和吴某本人对存折保管不善二个原因(双方过错)结合所致,当事人双方应按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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