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员的义务:1、认真履行监督员的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做到公道正派,对机关单位的效能建设、优化经济环境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和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工作程序,按时完成监督、检查和评议任务,并及时向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注重调查研究,依法、依规、依章办事。3、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4、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水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5、遵守机关效能建设和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保守秘密。
舟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舟 山 市 监 察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