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实施方案(2)

2010-06-17 23:46

    为加强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县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全县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并及时准确地将县政府领导对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的批示、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处置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承办需上报市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

    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紧急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送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要规范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方式。各乡镇、各部门原则上要有固定的载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将紧急重大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情处理完毕。县直有关部门及国家、省、市驻我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必须同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在向县政府的报告中注明已同时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

    三、建立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向县政府报送紧急重大情况负责,并督促本乡镇、本部门办公室和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各级办公部门更要将此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切实负起责任。今后,凡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由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向市、省政府报告。同时,县政府各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向县政府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和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的紧急重大情况。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一般情况下,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紧急重大情况的报送工作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加强督促,特别要保证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渠道的畅通,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如实地向县政府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或说报。对紧急重大事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时间不能擅自离岗,也不能报喜不报忧。对工作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延误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大对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对各乡镇、各部门值班工作情况和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和通报。

    县政府办公室设立值班电话:**(昼夜)  **(白天传真)、**(夜间传真)。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尽快建立值班值宿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于6月**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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