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七次党代会和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根据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和《办法》),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体制,加强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为“创建百年油田,构建战略新高,共建和谐社会,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新跨越”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二、任务目标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和社区。各区、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标准》要求,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任务,力争今年年底实现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目标。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创建任务及具体分工,详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目标分解表》。全国爱卫会新修订的《标准》和《办法》,提高了评审标准,增加了评审程序,延长了评审时间。新《标准》规定了十个方面的任务。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全市、区、街道爱卫会组织和办事机构,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有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二)健康教育。健全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大力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社区健康教育、车站和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健康教育,坚持开展控烟工作。
(三)市容环境卫生。认真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健全各级市容环卫机构,完善环卫设施,加强清扫保洁,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符合要求,市容环境整洁,建成区绿化、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符合要求。
(四)环境保护。综合空气污染指数(API)、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区域环境噪声、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无重大污染事故。
(五)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规范,卫生指标符合要求,卫生监督、监测到位,“五小”行业符合卫生要求;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
(六)食品卫生。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落实,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控制措施有力,食品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餐饮业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规范。
(七)传染病防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处理符合要求,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和临床用血管理规范,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病媒生物防治经费落实,坚持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中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防制措施符合要求,落实病媒生物监测措施。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社区和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卫生状况良好,市场、饮食摊点等商服设施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社区卫生服务符合要求。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城中村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卫生制度,环卫设施齐全,路面平整干净,无违规饲养畜禽,农产品交易、“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和乱开店铺等现象。
三、实施步骤
创建工作分为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