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特殊学校教职工仪表仪态暂行规定

2010-06-17 16:48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发挥教职工的榜样作用,巩固文明学校成果,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教职工的仪表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得体、美观、大方的穿着、仪表可以给学生以美感,是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的重要载体。全体教职工应该切实注意自己的仪表仪态。
??二、教职工在上班或值班时间,不得浓妆艳抹。(文艺演出确有需要者除外)
??三、男教工不得留胡须、长发,男女教工均不得留奇异发型或将头发染成奇异色彩,女教工须将过肩发束起,无特殊原因,男女教工不得戴墨镜上班、值班。
??四、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佩带贵重饰物上班,由此造成的个人损失及对学生造成的伤害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五、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师(含辅管人员)不得带手机、呼机或其他通讯工具进入课堂。值班时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聊天。
??六、全校教职工必须穿着得体,校园内不得赤膊。上班、值班时间或在有学生出入的地方,一律不得穿背心、拖鞋、短裤,女教工不得穿超短裙(裤)、吊带衣(裙)、紧身衣、透视装、细高跟鞋、时装拖鞋。体育教师在上班时间须穿运动服、运动鞋(或田径鞋)。
??七、教职工应注意自己的言行,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拥抱、接吻等亲密行为。
??八、每周一(全天)或遇重要集会、活动,教职工必须按要求穿戴统一的校服。
??九、本规范与相应的考核评优、工资福利挂钩。
??十、在校内食宿、工作的校办企业员工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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