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3)
2010-06-17 17:40
第三十条 因机构撤消或合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待分配干部,可安排适应工作。如不服从分配,按待岗处理。
第五章 免职、辞职
第三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辞职,申请人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后方可辞职。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职或自动辞职。
一、组织评议不称职者;
二、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三、发生较大工作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者;
四、违反党纪、政纪者;
五、因机构撤并,取消岗位且不能另行安排的;
六、年龄超限者;
七、其它原因,党委组织部考核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不宜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干部免职或辞职后,可视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到龄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享受原待遇。其它免职和辞职的干部其岗位工资按新岗位确定,对不服从分配的按待岗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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