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3)

2010-06-17 17:40


  第三十条 因机构撤消或合并,不再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待分配干部,可安排适应工作。如不服从分配,按待岗处理。
第五章 免职、辞职
  第三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辞职,申请人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后方可辞职。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免职或自动辞职。
  一、组织评议不称职者;
  二、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三、发生较大工作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者;
  四、违反党纪、政纪者;
  五、因机构撤并,取消岗位且不能另行安排的;
  六、年龄超限者;
  七、其它原因,党委组织部考核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不宜担任中层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干部免职或辞职后,可视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到龄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可享受原待遇。其它免职和辞职的干部其岗位工资按新岗位确定,对不服从分配的按待岗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热电厂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暂行办法(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