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基地宠物饲养管理实施细则(2)

2010-06-17 19:19

  (一)发现擅自饲养宠物的居民,即违反第三、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者,限10日内处置,否则,由管理部门实行强制性处置,并处罚款:犬科宠物每只200元,猫科宠物每只100元,信鸽每只10元,观赏鸟每只5元;

  (二)发生犬咬伤人事件,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由饲养者全部承担;

  (三)违反第八条之(二)、(三)、(四)款者,每次处罚50--100元;

  (四)违反第八条之(五)款者,立即取缔,当事人每人处罚50元;

  (五)违反第八条之(六)款者,造成疫情在本区域内扩散,交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理;

  (六)违反第八条之(七)款者,一次罚款50元;遗失者,在10日内进行补办,工本费10元;违反第六条之(六)款者,每次处罚50元;

  (七)擅自饲养家禽、家畜者,即违反第三条之(二)、(三)款者,在5日内自行处置,否则,每只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经营者、饲养者违反第九条者,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二条准许饲养的宠物,初次办证费50元,年度管理费用标准、押金等执行宠物饲养协议(附后)。

  第十三条罚款和管理费用

  (一)哈密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费用和罚款,授权哈密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征收。

  (二)鄯善基地宠物饲养管理费用和罚款,授权鄯善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征收。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社区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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