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案件,也可以采取先供后证的方法,先审查其辩解,分析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提出新的事实和依据,然后根据其辩解对照审查其他证据,进而印证其辩解的可信程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或者没有接触犯罪现场条件,提出相应证据的案件,法制承办人更要认真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对犯
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复核,并要针对新获取证据的情况进行证据分析。对于犯罪嫌疑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后来又翻供的案件,应当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对其前后供述进行对照审查,反复阅读,判断其翻供理由能否自圆其说。
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在审查此类案件的卷宗材料时,即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认自己有罪,法制承办人也要考虑:一旦犯罪嫌疑人推翻原供述,能否依靠其他证据材料定案,不能过重看待口供的证明价值。在审卷方法上,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直比较稳定,也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没有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处理,分析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证据锁链,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其他证据能否足以认定该案件事实。对于证据不充足的,就不易认定。
(二)先证后供阅卷法
先证后供阅卷法,是指将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之外的证据作为阅卷的切入点,先审查其他证据,然后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对此分析和综合分析,最后认定案件事实。
1.适用于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案件,最好首先采取先证后供的方法,即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以外的证据材料,分析依靠这些证据能否组建为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否认定犯罪事实,然后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分析其辩解能否成立,能否足以驳倒有罪证据或者与有罪证据形成抗衡。这种阅卷方法有利于解决承办人先入为主的错误意识,实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不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问题。如果侦查工作所收集的证据达不到一定数量,就难以在审卷人心中组建一个证据体系,用以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案件,法制承办人在审核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是否注重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在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是否收集到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是什么,是否还有可收集但未予收集的证据等。
对于这种案件审核的重点在于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分析单个证据的来源,包括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其次对这些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这些证据与所要证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分析该证据与哪些证据能相互印证。最后要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方向是否相同,有哪些证据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哪些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综合分析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最终达到排除相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2.适用于犯罪次数较多的案件。对于某些犯罪次数较多,延续时间较长、不同性质的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记不清每次作案的详细情况,即使他愿意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无法形成真实的系统口供,因此,其供述对于证明每一起具体案件的意义不大,只能证明其犯罪的总体情况。对于此类案件,在审卷时可以采用先证后供的阅卷方法,不宜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花费太多的精力。在审卷时法制承办人可以首先阅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将同一起案件的证据材料按照与案件事实关联性大小的顺序进行排列,分析能否形成证据体系,再按照作案时间顺序将不同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排列,制作取证情况一览表。其次,对照已经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在口供材料中进行查找,分析犯罪嫌疑人对此有无供述,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从而发现取证中的问题,为下一步侦查工作提供帮助。在将其他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对照审查时,不能从所有细节上强求供证一致,只要有几个关键点能相互印证即可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