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每年底,采取驻村干部自评、联系村干部测评和街道两班子集体联评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驻村干部的考核,根据抽查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给予经济奖励,与干部奖惩、提拔任用挂钩。
第十九条街道党委、办事处要积极为机关干部下村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街道要加强驻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对不及时下村、驻村工作不负责任,尤其是对所联系村情况不明,漏报、误报社会不稳定性因素、重要社情民意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年终考核分1—5分;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扣除年终考核分5—20分;对驻村工作综合考评名次在末位的,次年实行驻村待岗,待岗人员不享受驻村工作经济待遇。
第二十一条兼任农村工作指导员的驻村干部,要全面履行好农村工作指导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街道纪检、组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