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
(四)与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非法串通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不作处理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经指出拒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从中谋取利益的,责令纠正,追缴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