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3)

2010-06-18 05:50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通过贿赂等违法手段中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宣布中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宣布中标无效,并责令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的;

  (三)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招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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