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规定

2010-06-18 05:55

  第一条 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严格做到攻好关。要求各部门、各员工每月初以月报形式上报。
  第二条 公司员工在业务工作中收到对方单位或个人所给予的钱款、具有金钱价值的物品或消费,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条 对于对方所给给予的高档消费,必须事先办理申报手续,如因时间限制等原因来不及办理,则必须事先以电话等方式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征得同意,事后补办申报手续。
  第四条 严禁员工向对方索取钱款或消费。
  第五条 公司员工的收受行为,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不报、瞒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予以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和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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