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村民对村干部或村工作不满,可以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新政策、新规定有不相适应的,按照上级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共有五十八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元和镇众泾村村民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 村民对村干部或村工作不满,可以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新政策、新规定有不相适应的,按照上级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共有五十八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从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元和镇众泾村村民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订
下一篇:关于鼓劢区残疾人写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