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4) 2010-06-18 09:45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共4页: 上一页1234下一页 供电与用电管理制度(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载这篇word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