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制度(2)

2010-06-18 11:38

  (六)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党组成员进行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它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

  (七)坚持和完善**生活会制度。党组**生活会每年两次。党组成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交心谈心,沟通思想,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五、议事决策

  (一)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提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并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三)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特殊情况可临时通知。

  (四)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党组成员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需要公开党组会议的决定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会或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

  (七)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党组书记签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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