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系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3)

2010-06-18 16:01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3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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