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章管理制度说明

2010-06-18 17:45

  公章是我公司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我公司公章的治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一)公司经理

  负责行政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分管副经理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公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三)公章治理员

  1、负责公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公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公章的使用程序。

  三、规定

  (一)我公司的公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公章、董事会章、专项业务章、经理(法人)工作用个人名章。

  (二)公章的保管

  1、行政公章由综合治理部治理专人负责治理。

  2、董事会章由综合治理部专人负责治理。

  3、专项业务章(财务章、合同章、各部门用章等)由各专业部室指定专人负责治理。

  3、经理(法人)工作用个人名章两枚,分别由公司指定综合治理部、财务部专人负责治理。

  (三)未经公司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公章。

  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并经淄博市公安局备案。

  (四)公章的使用由各保管人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五)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非凡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六)公章使用(公司红头文件除外),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公章治理人员方可盖章,公章治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公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公章治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治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八)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各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九)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实,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综合治理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十)任何公章治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公章。

  (十一)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实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综合治理部部长审批后,方可盖章。

  (十二)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楚、端正。

  (十三)公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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