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荐的外地来桂林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荐的外地来桂林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实际到位资金合法凭证、资金使用说明凭证复印件;
4、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资者确认原件或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引资者证明材料原件;
5、《桂林市外来投资引资者登记表》;
6、引资者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
市投资促进局对申报奖励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核实,在初审合格后→报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体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由市人事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奖励政策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由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商务局共同组建桂林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对市级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投资促进局具体负责对引进国外及港、澳、台资金以及国内市外资金的登记和奖励申报;市人事局具体负责对我市公务人员行政奖励的审核;市发改委负责对奖励项目审批、备案情况的审核;市商务局负责对外资奖励项目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对引资奖励金的兑现;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奖励政策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要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据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来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桂林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试行)》(市政[2004]86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