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闻宣传管理办法(试行)(4)
2010-06-18 05:10
第二十八条 新闻信息发布中不得公开宣传企业涉密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发布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承包合同、施工技术方案、专利技术等企业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对机密信息要按照资料密级,分层次专人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从事侵害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保持对舆论环境和新闻报道的准确监测,对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要正确应对,并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迅速上报公司党群工作部。
第七章 新闻宣传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三个明确”(明确领导、明确部门、明确人员)的原则抓好新闻宣传队伍建设。要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新闻宣传队伍,要配备专业人员,要做到部门相对固定、人员相对稳定,并为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 要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新闻宣传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同时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要立足岗位加强自学,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要为新闻宣传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建立新闻宣传人员参会制度,使新闻宣传人员参加必要的会议和活动,知道必要的文件,以拓宽他们的信息渠道,开阔视野,丰富资源,及时把新闻宣传工作做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公司党群工作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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