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电力局计量封印管理实施细则(2)

2010-06-18 09:37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符合《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按照《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营销处罚规定》第五条进行处理,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每次扣当事人奖金100元。

(四)管理考核工作由计量专责和稽查室分别进行。采取抽查方式,每月至少抽查10户或10张工单。

(五)计量专责和稽查室没有完成抽查任务,由分管局领导按照50元/张(户)的标准考核计量专责和稽查室负责人。


第七条 本细则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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