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召开加快棚户区改造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一是确保完成今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要严格问责考核,对资金和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二是做好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特别是2016年工作安排;三是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融资支持;四是切实管好用好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完善机制、堵塞漏洞、严格审计、加强监管,对挪用套取和闲置浪费资金的要追究责任;五是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更好满足群众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六是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管,严格终身质量责任追究。为更好推进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运用好棚户区改造资金与提升创新投融资机制对接技能技巧,达到合法和谐的征收拆迁目标。 城中村改造的本质
1、城中村的界定
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化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2、城中村改造,在法律本质上属于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 城中村改造,在法律本质上属于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要严格遵循《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征收制度的规定,从征收的主体和程序方面,规范征收权的行使,防止征收权的滥用,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完善事后救济途径,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城中村改造涉及征收的法律规定 (1)《宪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对征收作了原则性规定。从征收制度的法律渊源上讲,现行的1982年《宪法》对征收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征用”,实际上包括了征收和征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1982年《宪法》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或者征用”,并分别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作了规定,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2007年《物权法》对《宪法》中的征收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对不动产征收作了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3)《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法原则。
城中村改造要符合《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规定。
2、符合国情原则。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稳步推进的新阶段,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尤其是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正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这一时期对土地供应的需求比较旺盛。
3、民主公开原则。
城中村改造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切身利益,与老百姓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城中村改造的项目立项、改造范围、实施方案、实施时间、补偿标准、回迁政策等都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城中村改造范围中被征收人的意见,认真听取和充分吸纳各方意见,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4、比较借鉴原则。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善于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注意比较研究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同时也要善于借鉴了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成熟模式。准确处理比较借鉴与因地制宜之间的关系。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制度和方案,不能一味片面地追求对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具体操作方式,以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
5、预先评估原则。 城中村改造之前,应当预先对周边房地产市场、项目资金来源与筹集方式、土地供应模式与供应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以及社会稳定等进行预评估,以便在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对不同方案进行合理的比较和选择,力求城中村改造方案设计达到最大的利益平衡,与现行体制、机制做好充分衔接,提高可执行性。
6、平衡利益原则。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注重规范政府权力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相结合,实现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