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工作方案(2)

2021-12-01 20:35

  2土地购置价款设定:在充分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周期和建筑物开发周期的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法进行测算出让。

  九、转让管理机制

  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即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实行封闭流转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x次且只能购买x套。达不到上市交易条件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封闭流转期间,确需转让的,买受人须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条件。购房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和社保满xx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xx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由购房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成,政

  府分成比例按照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住房持有年限扣减额度确定(每年按 x%扣减)。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按原购房价格与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确定。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具体明确。

  十、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安居型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住保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定城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县安居型住房项目建设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xx县安居型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薛冬同志兼任。

  十一、工作职责

  县资规局负责加强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等情况;

  定城镇负责解决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清表、征地遗留问题、土地纠纷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建设安居型住房的各项费用;

  县发改委负责办理项目备案等工作;

  县住保服务中心(县房管局)负责申请安居型住房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安居型住房建设的各项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工作。相关单位采取主动积极的态度,坚持以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为依据,结合我县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该项工作。

  (二)强化质量监管。强化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全面落实建筑物竣工后永久标牌制度。加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招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的监管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项目管理基本制度,严格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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