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3生产过程中造成某种物料≥公司合理损耗范围内,应立即暂停生产线待分析处理。 4.9.4生产现场异常发生时必须由跟单员或生产管理员及时确认,并马上反馈给相关人员给予指示,如超出正常损耗还须继续生产,生产单位必须将超过正常损耗的归属确认。
4.10生产线异常发生时,相关部门须在半个工作人内给出短期措施,一个工作日内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生产单位在七日之内还未收到处理措施,将所有相关物料退回公司仓库。 4.11异常物料的处理
4.11.1经跟单员或生产管理人员判断归属物料不良的由品质确认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开退料单到仓库进行退料。
4.11.2由于结构设计或物料不良找出其他物料不良的,按照《异常报告单》签核的物料损耗评估进行退料。
5.生产线异常报告要求
5.1报告内容:款号、物料编码、颜色,时间、异常描述、原因分析。
5.2异常描述要求:要描述详细的不良现象、总生产数量、不良数量、不良比率、不良确认人、有条件最后附带不良图片。
5.3原因分析及确认:由现场跟单员或生产管理人员提供的原因分析必须是准确、客观、详细的。
5.4改善措施:由跟单员或生产管理人员经和相关部门商讨临时的改善措施,以保证生产,若商讨结果需要生产单位协助挑选,并在异常单上批注清楚,明确工时费用及物料损耗!
6、附件
6.1《异常报告单》
第6篇:炼化企业生产异常情况汇报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生产异常情况汇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炼化企业生产受控管理,强化信息沟通,确保生产异常信息及时、准确、快捷传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生产异常情况”包括装置在运行中出现各级工艺指标超标、生产波动、非计划停车、安全环保事故等非正常状况。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四条 炼化企业各级生产运行部门负责各类异常情况的收集、汇总和逐级汇报。
第五条 当出现车间级控制工艺指标超标时,当班班长应组织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立即向车间(装置)管理人员及厂调度室汇报。车间(装置)管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厂调度室当班人员应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
第六条 当出现异常情况并影响到其它装置的正常生产时,当班班长应立即组织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同时向车间(装置)主管领导及厂调度室汇报。车间(装置)主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厂调度室协调厂生产、设备、技术等科室管理人员到现场处理,同时向地区分公司调度室汇报;厂、地区分公司调度要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
第七条 当出现厂级控制工艺指标超标情况时,当班班长应组织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同时要向车间(装置)管理人员及厂调度室汇报,厂管理人员及车间(装置)主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厂调度协调厂生产、设备、技术等科室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调整,同时向地区分公司调度室汇报;厂、地区分公司调度室当班人员应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
第八条 当出现公司级控制工艺指标超标情况时,当班班长要立即组织当班人员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调整操作,同时向车间(装置)主管领导及厂调度室汇报。厂调度协调厂生产、设备、技术等科室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同时向地区分公司调度室汇报。地区分公司调度协调公司生产、设备、技术等处室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厂、地区分公司调度室当班人员要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
第九条 当装置出现生产波动,当班班长应立即组织当班人员按操作规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理,同时向车间(装置)主管领导和上一级调度室汇报,厂管理人员及车间(装置)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厂调度协调分厂科室领导到现场协助处理,同时向地区分公司调度室汇报。地区分公司调度协调公司相关处室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厂、地区分公司调度室当班人员要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
第十条 当装置发生非计划停车或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安全环保事故,当班班长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车间(装置)领导和厂调度室汇报,车间(装置)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厂调度室要立即启动厂应急预案,同时向地区分公司调度室汇报,厂主管及科室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地区分公司调度立即启动地区分公司级应急预案,地区分公司主管领导及处室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厂、地区分公司调度室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并上报专业分公司生产运行处。
第十一条 对于瞒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按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