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授信业务2022年工作总结范文合集

2022-01-11 23:56

第1篇:公司类授信业务督办工作制度

公司类授信业务

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大XX支行公司类授信业务督办力度,加快工作进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督办公司类授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时序完成,特制订本督办工作制度。

一、督办工作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行公司类授信业务开展和领导交办的任务进行督促办理,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项目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行公司类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二、交办部门和承办部门

交办部门:公司业务部

承办部门:公司业务中心各小组

三、督办工作内容

(一)对已明确有资金需求的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二)对已受理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三)对已审批项目贷款的发放进行督办;

(四)支行领导认为有必要督办的其它事项。

四、督办工作任务

项目督办的任务是督促客户经理及时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推进项目的完成。通过督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确保被督办项目按时按要求完成从 1

项目调查、审批至信贷资金上账的工作。

五、督办工作办理程序

(一)督办落实

原则上从第一次与客户确定信贷需求关系开始,由公司业务部负责将《项目督办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相关事项填好后交承办部门办理落实。下发《项目督办事项登记表》前,公司业务部和公司业务中心各小组应先确定经办人员(客户经理)。

(二)反馈回复

1.督办项目进展情况的反馈,每周一和周三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将项目进展情况分两次以书面形式反馈公司业务部,直至被督办项目资金上账或被督办项目不符合准入条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暂不受理为止。要求:经办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反馈被督办项目的进展情况,按时按要求将填写好《项目督办事项登记表》交回公司业务部备案。

2、公司业务部在收到经办人员上报的《项目督办事项登记表》后,及时汇总情况,了解督办项目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3、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负责于每周一,将督办工作总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分管公司业务副行长或行长汇报。

(三)立卷归档。督办项目办结后,公司业务部应将督办

过程中来往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六、督办工作原则

(一)督办工作以催办促办为主,交办部门不能直接代替承办部门处理所督办的具体事宜,即不代替客户经理的工作职能。

(二)督办工作纳入客户经理退出机制中考核,对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作风不实,导致督办项目办理工作拖延或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对引起客户投诉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失去客户的,将对责任人调离公司业务中心客户经理岗位。

七、本制度由解释,如与上级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司类授信项目督办事项登记表

第2篇:公司类授信业务检查重点

公司类授信业务检查重点

检查前准备工作:

1、报表系统中导出全行的报表,及台账明细表(贷款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逾期贷款台账)。

2、从OA制度库内下在制度学习:一般公司业务均延用总行制度,但个别分行也制度自已的实施细则,在OA制度库内均有,涉及公司类贷款检查的总行主要制度有《包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核作业标准》《包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包商银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包商银行公司业务贷后作业标准》《包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包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增值税发票合规性审查规定》《包商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包商银行信贷档案管理作业标准》等。

3、抽样。一般有逾期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业务是100%检查。正常类业务按不同的担保方式、行业分类、客户经理进行抽样,在台账中标出所抽的客户名称,进入现场后直接给相应联系人准档案。(注:投资业务因为在报表系统内没有台账,所以要现场问客户经理要台账,现场抽样。)

检查重点:

一、对客户基础资料方面:

《包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核作业标准》

(一)客户证明文件重点:

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发生内容、名称等的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借款人属其他特种行业的,应有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审批证明或特许经营证件,其他证件均要求为有效证件。复印件加盖供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及贷款申请书重点: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人数及授权范围;决议中应当写明业务种类、企业名称、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抵(质)押物名称、抵押物坐落位置及其他必要事项。

企业贷款申请书中必须包括具体的贷款用途。

(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各种合同签订日应在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内;明确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

(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重点:

1、购销合同复印件(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数量、品种、规格、型号、金额、质量、标准等主要条款齐全,复印件加盖供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2、增值税发票:《包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增值税发票合规性审查规定》

(1)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或存根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可使用普通发票。

(2)发票出具方与购销合同供方一致。

(3)发票的品名规格与购销合同约定的品名规格一致。 (4)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5)发票开票日期是否在合同期间内,是否是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相符。

(6)发票金额是否大于等于银行承兑票面金额。

3、核对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日期是否在购销合同有效期内,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是否小于等于购销合同金额。

(五)财务报表重点:本年度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供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由经办客户经理签字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六)企业信用报告。

1、征信授权书日期是否在贷款申请日之后贷款审批日之前,征信授权书签章是否合规。

2、查看企业信用报告内容,重点关注:企业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企业是否有逾期贷款和逾期记录、企业是否有起诉和被起诉记录等等。

二、对担保资料的检查:抵质押物必须与审批通知书中的一致,可是增加不能减少。

(一)抵(质)押人基本资料重点如上。和借款人要求一致。

(二)主管机关批准抵(质)押的证明重点: 《包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1.以国有法人股质押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为抵押人的,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3.以进口保税货物作抵押的,须经当地海关书面同意。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以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5.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所涉及建筑物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除应明确同意抵押意思外,还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征地费是否作为债务清偿资金等内容。

(三)抵质押物资质重点:

1、是否是《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

2、审查抵(质)押物的所有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

(1)抵(质)押物如属第三人所有,是否有第三人同意并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授权文书;

(2)抵(质)押物如属共同所有,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共有财产进行抵押的授权书;

(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质)押贷款,是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并具有书面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审批决议中的抵质押物是否与抵质押人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中一致,是否是抵质押合同中的财产一致,是否与最终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财产一致。

4.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须与抵押人(出质人)相同,记载的抵(质)押物全部要素与抵(质)押合同及所附清单的记载相同。

5、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时,要依据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1)抵押财产为房地产的,必须依法持有房地产权属证书;

(2)房地产抵押应遵循“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的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抵押财产为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房产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

6.建筑物抵押的: (1)以建筑物抵押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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