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现行有效)(3)

2022-03-02 13:18

9.4.1脊髓震荡:误工30~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骨盆骨折[S32.801]

9.5.1稳定型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9.5.2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6阴茎损伤[S39.904]

9.6.1挫伤[S30.252]:误工1~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9.6.2裂伤[S31.251]:误工15~6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9.6.3脱位: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6.4断裂或缺损[S38.20l]:误工3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7阴囊损伤[S39.958]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S30.202]:误工15~6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S31.3 51(阴囊开放性伤口S31.301)]: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8睾丸损伤[S39.959]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S30.258]: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8.2睾丸破裂[S31.352]: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8.3-侧睾丸切除[62.301]: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S31.452]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0阴道损伤[S39.955]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7~15日,

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10.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20~3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S24.0]: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2肩胛骨骨折[s42.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3肱骨骨折[S42.2、S42.3、S42.4]: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2.4尺骨鹰嘴骨折[S52.003]: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5尺桡骨折[S52.4051]: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 v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6腕骨骨折[S62.101]:

a)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脱位: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2.7指、掌骨骨折[S62.602、S6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45~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10.2.8股骨颈骨折[S72.002]:

a)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5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80~365日,护理90~150日,营养90~180日。

10.2.9股骨粗隆间骨折[S72.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90~180日,营养90~180日。

10.2.10股骨干骨折[S7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10.2.11股骨远端骨折[S72.404];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27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10.2.12髌骨骨折[S82.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2.13胫骨平台骨折: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2.14胫腓骨骨折[S82.201]:

a)胫骨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b)腓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d)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2.15踝部骨折[S82.801]:

a)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D日,

b)双踝骨折:误工90~L80日,护理30~60日,镕养60~90日I

c)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6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7跟距骨骨折[S92.00l/S92.101]:

a)单纯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b)累及关节面: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90~120日;

c)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3.1肩关节脱位[S43.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3.2肘关节脱位[S53.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3.3髋关节脱位[S73.052]: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3.4其他关节脱位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b)腕部脱位[S63.00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d)距骨脱位[S93.054]: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

2]: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10.6肢体离断

10.6.1断肢: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90日。断肢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6.2断指: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多指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7断肢(指、趾)再植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8.2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S34.45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11其他损伤

11.1烧烫伤[T20~T32]

11.1.1轻度:误工30~45日,护理1~30日,营养20~30日。

11.1.2中度: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9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T33]

11.2.1局部冻伤:

a)I度:误工15~3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b)Ⅱ度:误工30~45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c)Ⅲ度:误工60~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d)Ⅳ度:误工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6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确定。

11.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

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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