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耐盐性
7.13.1延伸性
7.13.1.1试件制备
按7.7.1制备3组试件,基材采用120mmX 50mmX 4 mm玻璃板或其他合适基材。
7.13.1.2试验步骤
将制备好的试件放入600mL的3%化学纯氯化钠(NaCl)溶液中,液面应高出试件表面10mm以上,连续浸泡(168±2)h取出。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4h,观察试件表面有无变化。然后按照7.7.2进行试验,结果计算按照7.7.3进行。
7.13.2质量变化
将试样热熔刮涂在100腿X 100 mmX 4 mm玻璃板上,涂覆面积为100腿X 80 mm,厚度为(2.0±0_2)min,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24h,称量(叫)后,放在入600mL的3%化学纯氯化钠(NaCl)溶液中,液面应高出试件表面10mm以上,连续浸泡(168±2)h取出,控干浸入丙酮中5s,取出晾置5min,然后称量(m 2)o结果计算按7.11.2.2进行。
7.14自愈性按JC/T1068—2008中6.11进行试验,将试样热熔刮涂在胶合板上,厚度(2.0±0.2)mm,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24h,然后进行试验。
7.15渗油性
在5张直径约为180 mm的中速定性滤纸上热熔刮涂试样,面积约50 mmX 50 mm,厚度(2.0±0.2)mm,并在试件上面放置1块相同尺寸的约6 mm厚玻璃板。再放入己经调节到耐热性规定温度的烘箱中,恒温5 h±15 min,取出后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放置1h,然后检查渗油张数。共试验3个试件,以渗袖张数最大的试件作为试验结果。
7.16应力松弛
7.16.1无处理
7.16.1.1试件制备
将试样热溶刮涂到120腿X 50 mmX(2?4)mm铝板上,厚度为(2.0±0.2)腕,将另一铝板压在粘合面上,粘合面积为50mm X50mm。粘合后用1kg的砝码居中加压10min,然后在标准条件下放置24h。
7.16.1.2试验步骤
将试件放入拉力机夹具内并夹紧,夹具间间距约为150mm,拉伸速度为lOmm/min。开动拉力机,拉伸至最大力CF m J后继续拉伸至拉力下降为最大力的95%时,停止拉伸并保持拉伸状态,开始计时,记录5 11^1 1时的力值(巧1^)。取下试件观察,要求试件未分离。
图1应力松弛示意图
7.16.1.3结果计算
应力松弛按公式(3)计算
式中:
S----应力松弛,%;
F maK一一最大力,单位为牛顿(N);
F Sain一一5min时的力值,单位为牛顿(N)。
试验结果取3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结果精确到1%。
7.16.2热老化将按7.10.1处理的试样,按7.16.1.1要求制备试件。然后按7.16.1.2进行试验,结果计算按7.16.1.3进行。
7.17抗窜水性
7.17.1砂浆试件制备
采用强度等级42.5的普通桂酸盐水泥,将水泥、中砂按照质量比1:1加入砂浆搅拌机中搅拌,加水量以砂浆稠度70 mm?90 mm为准,砂浆试件在至少0.7 MPa压力下不透水为准。将砂浆浇注在符合JC/T474—2008中5.2.6规定的金属模具内,在(20±2)°C放置24 h脱模,然后放入(20±2)°C的水中养护7d?再在温度(20土2)°C、相对湿度大于95%的条件下养护至28d。
7.17.2试验步骤
将试样热熔刮涂在砂浆试件底部(为了便于试验后取下观察,可以在试样中间放置一张玻纤网格布),厚度为(2.0±0.2)画。在涂膜表面覆一张0)100 mm、0.15 mm厚聚乙烯薄膜,并在试件中间开一直径约10 mm的孔,直至砂浆面。将抗渗性试件装入砂浆抗渗仪,涂膜面迎水,加压到0.6 MPa,保持24 h。
7.17.3试验结果
试验结束后将涂膜铲下,观察砂浆块粘结面是否有明水,无明水表示无窜水。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8.1.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闪点、.固体含量、延伸性、低温柔性和耐热性。
8.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6章中所有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c) 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8.2组批
以同一类型10 t为一批,不足10 t也作为一批。
8.3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两组样品,一组样品用于检验,另一组样品封存备用,每组至少4 kg。
8.4判定规则
8.4.1单项判定
8.4.1.1外观
抽取的样品外观符合标准规定时,判该项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4.1.2物理力学性能
8.4.1.2.1闪点、固含量、延伸性、质量变化、应力松弛以其算术平均值达到标准规定的指标判为该项合格。
8.4.1.2.2粘结性能、低温柔性、耐热性、自愈性、渗油性、抗窜水性以每个试件分别达到标准规定时判为该项合格。
8.4.1.2.3各项试验结果均符合6.2条规定,则判该批产品物理力学性能合格。
8.4.1.2.4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4.1.2.5若仅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用备用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单项复验。达到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物理力学性能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8.4.2总判定
试验结果符合标准第6章规定的全部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外包装上应包括: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地址;
c)商标;
d)产品标记;
e)产品净质量;
f)生产日期和批号;
g)使用说明以及安全使用事项;
h)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
i)贮存期。
9.2包装
产品宜用带盖的铁桶或塑料桶密闭包装。
9.3运输和贮存
运输与贮存时,不同类型的产品应分别堆放,不应混杂。禁止接近火源,避免日晒雨淋,防止碰撞,注意通风。贮存温度宜不超过40°C。
在正常存、运输条件下,贮存期自生产之日起至少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