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教育考试复习重点(7)
2010-06-17 22:09
121、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社会主义法确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2)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3)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权力正确行使;(4)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协调政治稳定和民主改革的关系,以保障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扩展政治的民主化;(5)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或弱点,使民主与法治相结合而成为完善和健康的社会主义民主。
122、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是什么?方式有哪些?
客体是:(1)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2)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3)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方式有:(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2)审查文件;(3)质询;(4)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5)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6)开展执法检查;(7)视察;(8)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9)代表评议、述职评议及审议撤消职务案。
123、论述执政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参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资料》p167-170。
124、论述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保障作用。
参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资料》p190-200。
125、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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